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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体户销售达到50万不变一般纳税人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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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lhacker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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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销售达到50万不变一般纳税人行不?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9 13:20:00

有一个生产空心砖的个体工商户,预计今年的销售能到100万左右,想问一下。如果不办般纳税人可以吗,求相关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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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9 13:21:00

账目不是很好,另外外购材料大部分不能取得进项税,即抵扣不了。不想变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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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z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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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9 17:26:00

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2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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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8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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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8:59:00

因为楼主说《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属于“其他个人”,对于其他个人,不论年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不论会计账目是否健全,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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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gsm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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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9:03:00

回复120887634的帖子

你说错咯,细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个体户在税法中不属于自然人,是属于增值税条例中的“纳税人”。达到标准后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非自己申请注销原税务登记重新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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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8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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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9:44:0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刚刚却是确实是我搞错了,不好意思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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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fei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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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9:46:00

要让你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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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公子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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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0 13:14:00

根据规定必须认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建议一、你可以将部分销售额拿别人的身份证让税务局代开发票。二、达到标准后注销再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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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lhacker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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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2 9:10:00

我想建议采用的办法是,启两个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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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lhacker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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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5/12 9:19:00

相关的法律文件我已经看过了,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仅凭销售一个指标,税法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账目不清难道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且有可能不让抵进项,抢劫啊。新成立的这种个体经济怎么会账目清楚?真办一般纳税人,根本没有多少进项可抵!!!税负将严重高于有规模的企业。不可能发展,这不是逼纳税人作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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