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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信托收益能否在税前扣除作为借款费用扣除某企业——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居多,现在以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融资,信托资金以股权增资的方式进入后再最后以溢价的方式,同时,还会收取一块信托收益——象下面这个从网上公开的例子。
请各位指教:
1、象这种向名义上的股东支付的实质上的借款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先不说了),如果能,依据是什么?一般规定或地方性的规定都行。
到底如何认定?优先股性质?质押贷款?股权溢价的预先支付部分即属于股权转让所得部分?还是名投资实借贷不太合法的保底条款?
2、对融资的企业言,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尤其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话?
望眼欲穿,倚门祈盼
网上实例:
信托期限为两年。公司承诺到期收购江西信托以信托资金对南国商业进行增资所对应持有的南国商业全部股权,以实现江西信托的退出。公司将在信托到期前支付信托收益(按江西信托支付的增资款金额不超过15%/年计算。并承诺信托到期后按照3亿元的价格收购江西信托所持有的南国商业股权。收购后公司持有南国商业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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