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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购买了2亿元信托,收益率10%,由于资金吃紧,将其中1亿元转让给B公司,并规定在信托到期日前一天原价回购。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由于有回购条款,并且回购价格固定,因此该转让1亿元仍应保留在资产项下。并且按照10%收益率做收入,同时按照一亿元的10%做财务费用。实质上是看做一个融资行为。问题是,交营业税也应该按照1000万收入来交吗?个人认为,回购条款是对信托购买人的担保,A企业实际已将信托收益权完全转让给B公司,从会计角度讲,金融资产确实未完成转移,但从税务角度考虑,A公司确实没有该笔投资收益了。我希望能够从理论上说明不交营业税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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