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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柳柳柳 于 2011-8-8 18:02 编辑
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被调低?/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1f4cd0100tg1v.html标签: 中国费用扣除标准个人独资企业北京晚报合伙企业财经 分类: 财税媒体热点观察
今天看网络新闻,发现北京晚报有一篇目《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调低》的文章,着实吓了我一跳,现在有不少媒体“特别关注”中国税收,但不少作者每每也充当了税误记者,真感觉记者也得多学点税“务”!
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调低
2011-08-05 09:43:19 | 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熊焱
财政部上午发布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相应作了调整,并将从9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纠正:财税[2008]65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财税[2011]62号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同时,新标准明确,上述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例1:假设某市个人独资企业主老张,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49000元、费用20500元、营业外支出55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老张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如果没提高标准,即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2000元/月);则老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2000×12=120000-(49000+20500+5500)-24000=21000元。实际上,由于从9月1日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则老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2000×8+3500×4)=120000-(49000+20500+5500)-30000=1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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