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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管理的困惑 当前,在广大乡村,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管理的,国税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一般以不达2000起征点为由免征增值税,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也不征工商费了,只有地税部门在征,定额依据比较勉强,而且全国都实现了免征农业税,种植养殖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补贴,加之农村纳税意识弱,征管难度大,税收成本高。不征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没有明确起征点,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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