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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支付的信托收益能否在税前扣除作为借款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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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cx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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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信托收益能否在税前扣除作为借款费用扣除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1:49:00

某企业——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居多,现在以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融资,信托资金以股权增资的方式进入后再最后以溢价的方式,同时,还会收取一块信托收益——象下面这个从网上公开的例子。
请各位指教:
1、象这种向名义上的股东支付的实质上的借款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先不说了),如果能,依据是什么?一般规定或地方性的规定都行。
到底如何认定?优先股性质?质押贷款?股权溢价的预先支付部分即属于股权转让所得部分?还是名投资实借贷不太合法的保底条款?
2、对融资的企业言,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尤其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话?


望眼欲穿,倚门祈盼


网上实例:
信托期限为两年。公司承诺到期收购江西信托以信托资金对南国商业进行增资所对应持有的南国商业全部股权,以实现江西信托的退出。公司将在信托到期前支付信托收益(按江西信托支付的增资款金额不超过15%/年计算。并承诺信托到期后按照3亿元的价格收购江西信托所持有的南国商业股权。收购后公司持有南国商业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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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yang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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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2:30:00

信托投资的是A公司
到期以特定价格回购也没什么问题

信托收益并不是确定的,且负担信托收益的好像是A公司的股东,以什么名义给?

总结:信托公司就是股权投资,单纯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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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3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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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2:36:00

望眼欲穿,倚门祈盼
这些词一般不是用来形容盼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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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h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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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2:41:00

从这句话看:信托公司将在信托到期前支付信托收益(按江西信托支付的增资款金额不超过15%/年计算。
不完全是股权投资。有债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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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cx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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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2:53:00

终于盼来了回复。谢谢各位的莅临关注。

诚如岭南税侠云都是所言,这种附有回购承诺的股权信托本来就实质是间接贷款,但问题是税收上能否依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认定可以在接受了增资的那个企业税前扣除呢?
毕竟是股东,也没有反映为借款的性质。
哪位有地方性的规定?或者实际征管中遇到的是如何处理的?

我只有隔着消瘦的九月,将远方望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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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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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3:34:00

花房,我先给你一个银监会的文件
看意思,似乎是认为“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是“间接贷款”。
你先看看,我再找找其他文件。

这不是税务的文件,可能对你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 本帖最后由 toqb7 于 2010-9-2 23:35 编辑 ]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081028.pdf

261.77 KB, 下载次数: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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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3:50:00

回复 地板 toqb7 的帖子

谢谢老弟,万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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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3 0:05:00

刚在论坛搜索,无意中找到2005年时陈奕蔚关于会计处理的说法:

http://bbs.tax.org.cn/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bbs.tax.org.cn/thread-2375083-1-1.html

哈哈。不过,他是在会计制度的框架下谈的,而且讲的是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不是融资方的。

[ 本帖最后由 toqb7 于 2010-9-3 0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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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3 0:18:00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2002-01-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9号

……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

这里是讲营业税
不过应该还是可以看出来税总的思路。

但是上述规定仅对投资方而言的,对被投资方而言,则没有明确。
从直觉上讲,应该是“对等”才对,毕竟是“前手”与“后手”的关系嘛。一方确认为借出款项,另一方应该确认为借入款项。

以上都是我个人信口胡扯,没有直接证据。
诸位看官莫怪。

[ 本帖最后由 toqb7 于 2010-9-3 00: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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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3 0:24:00

陈总回答的问题是由被投资企业保证无风险利润
而本题即使被认定存在无风险利润也是由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所提供的

偶理解这里的交易实质是信托公司借款给原股东,然后投资到被投资企业。但就被投资企业而言,收到的钱仍然是股权投资款的性质。

这笔信托收益+3亿元与成本的差价实质上是借款利息(或可将信托收益理解为3亿元外的股权转让预付款,反正还是利息),因此理论上是可以在原股东层面扣除,而不得在被投资企业层面扣除,它这儿是纯正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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