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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qht_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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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3 9:06:0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0l6y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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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i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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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13:47:00

公司为降低人力费用支出,通过劳务公司录用派遣员工,这部分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的核算究竟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讲解》中对职工薪酬的规定:“()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仍应在职工薪酬中列支。
但在税务的操作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应在职工工资中,应直接在“劳务费”中支出。会计和税务的不一致,应该如何统一?

相应的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用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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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dou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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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14:32:00

回复 楼主 winds 的帖子

看你注册是上海的,给你一个上海市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个明确文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九、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部分职工福利费用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单户情况统计表》,不得重复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劳务派遣单位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单户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汇总表》。

按照我的理解,说明是可以在工资薪酬中核算的,这是上海市税局特别明确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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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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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15:18:00

我们在09年汇算清缴时,也问过专管员,但当时的答复就是,放在职工薪酬中就要按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来看;放在劳务费的,就凭发票列支。
而且据说10年汇算清缴中,所有市属企业的工资支出都要进行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利润增长率来进行核定,而不是据实发生确认。在工资核定中明确不包括劳务工人数和劳务工工资。
唉~挠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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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3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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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15:51:00

既然是劳务派遣,员工就应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支付相关的工资与保险费用。你公司按派遣协议,凭派遣公司的发票支付并扣除。
如果员工未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就构成了假派遣,劳动与税务都风险大大的有,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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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le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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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16:24:00

按我的理解,所有的费用都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并开具发票,用工单位不得列支劳务发票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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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t1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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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 20:51:00

同意板凳的意见,补充一点,开具劳务发票后,个税也要由派遣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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