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取不来证据,查不清楚具体事实,但有明显迹象证明纳税人很有可能少缴了税款,又不明确究竟是哪一笔具体业务,即税款是估出来的,只是接近应纳税款,实际税款可能多于也可能少于核出来的税款。所以,称不上是“事实清楚”,如果事实清楚,当然就不用核了。
如果不是“事实清楚”,则不能适用处罚,因为处罚是额外给予当事人的惩罚,为了对当事人负责,必须讲究证据确凿,这也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在取不来确凿证据时,当事人就应当是无辜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关于行政处罚,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如无特殊规定的,从《行政处罚法》。所以,稽查过程中的核定税款不能适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