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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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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二字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4 23:10:00

 税收征管基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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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7 12:48:00

 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二字

核心提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本月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办法都有哪些具体要求,起名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可不起名 一户只准用一个名称

  办法首先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是指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作字号 不得用“中国”等字词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明确,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名称相同者先到先得 擅用他人名称将罚款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先到先得。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对名称的使用中,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 名称核准后保留半年

  个体工商户在申办名称时,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比如,开办餐饮店之前需要先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不收取费用。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工商部门应当场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保留期满,自动失效。

  我国个体工商户逾2900万户

  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2917.33万户,实有资金数额9005.97亿元,户均资金数额3.09万元,从业人员5776.41万人。2008年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615.18万户,增长4.63%。

  从省市看,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最多的是广东320.52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资金数额最多的是江苏1204.3亿元。从行业看,个体工商户最多的是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长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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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22 18:46:00

 “提供人员”劳务与“提供服务”劳务的区别[原创]
近日,某地税务机关的一起税企争议再次引起了我们对于劳务公司营业税征税原则的关注。
某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建立了一家合资工厂。根据合资协议的规定,合资企业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外国企业直接派遣。根据双方派遣协议的规定,合资公司按派遣员工的数量,每年支付外国企业一定得费用。这些派遣员工的相关工资发放事宜由外国公司负责。当合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外国企业支付这笔派遣费用时,企业和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这种形式应认定为外国企业为合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因此,合资企业支付的费用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企业则认为,员工虽然由外国企业派遣,但是到合资企业担任具体的管理职位,在工作期间受合资企业支配,代表合资企业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应认定为实质雇佣关系在合资企业。由于这些员工只是暂时在合资企业工作,他们在其本国的社会保险事项还需要外国企业办理。因此,方便的角度考虑,本应由合资企业直接支付的工资费用就先支付给了外国公司,由外国公司代发,而不是外国公司在为合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因此,外国公司认为他们取得的款项应按劳务公司的方法来征收营业税,即按其取得的收入扣除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和保险费用后,有余额才征收营业税。
上面这个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在我们的税收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对于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对劳务公司给出明确的定义,实践中也就产生了不少争议。下面我们还可以看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1、很多大型企业搞财务派遣制度。集团下面的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由总部派遣。这些财务经理的劳动关系在总部,只是由总部派遣到下属企业任职。下属企业每年就派遣人员向总部支付费用,派遣人员工资事宜由总部办理。对这种形式的财务派遣能否享受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规定。
2、部分大型酒店搞管理层服务整体外包。一些大型五星级酒店将酒店管理服务统一外包给专业的酒店管理服务公司,由这些服务公司派遣员工到酒店担任管理职务。酒店同服务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外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和费用支付办法。对这种酒店服务公司提供外包管理服务取得的服务费能否按劳务公司享受差额征税。
4、各地公安部门设立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培训和派遣服务。保安公司根据厂矿企业要求,派遣保安到厂矿企业工作。对于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从厂矿企业取得的收入能否按劳务公司享受差额征税。
当然,实践中的各种形式还很多。而争议的实质就在于对劳务公司的判定上是从名义上判定还是从实质上判定。如果从名义上判定,则只有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有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的内容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公司才能享受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待遇。而从实质上判定就是,只要具体的操作模式在本质上符合劳务公司的特征,都可以享受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待遇。
我们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发展,我们应对劳务公司差额征税应采取实质判定的原则。而从实质判定原则出发,就是要求我们在营业税法理的角度要区分以下两种形式的劳务行为:
1、“提供员工”劳务(The supply of staff):“提供员工”劳务是指一家公司将和自己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另一家公司的要求,派遣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在派遣期间,该员工直接受由被派遣单位支配,在被派遣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工作。
2、“提供服务”劳务(The supply of services):“提供服务”劳务是指一家公司根据和另一家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的规定,派遣和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到另一家公司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劳务。服务期间,员工仍在派遣单位的支配下进行工作。
在税收实践中,我们在营业税上应将这两种形式的劳务进行区别,从而对其确定不同的营业税征税方法。
对于“提供员工”劳务和“提供服务”劳务在具体判定中可以采用如下原则:
1、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是在派遣单位的支配下工作还是在被派遣单位的支配下工作。
2、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从事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措施是由派遣单位提供还是被派遣单位提供。
3、 对于派遣人员在派遣工作期间形成的劳动成果是由派遣单位承担相关质量责任还是被派遣单位承担相关质量责任。
如果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是在被派遣单位的支配下工作,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措施由被派遣单位提供,且由被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工作期间劳动成果的质量承担责任,则我们应认定为派遣单位提供的是“提供员工”劳务。反之,如果不符合上面任何一个条件的,我们应认定为派遣单位提供的是“提供服务”劳务
对于“提供员工”劳务行为,我们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即按派遣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派遣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费用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而对于“提供服务”劳务,我们则要看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的具体性质,对照营业税相关法规,确定对应的税目后按派遣单位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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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不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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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23 1:25:00

 
一个怪胎,还整这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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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g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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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23 21:04:00

 
有道理,但是执行不了。我们需要的是法律依据,而不是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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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r20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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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5 5:02:00

 
哪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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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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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5 12:39:00

 
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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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过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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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5 19:27: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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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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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5 19:34:00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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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1/15 19:34:00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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