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税政策的执行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请问:
1、财税[2005]18号对雇工作了规定后,以前雇工8人或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已免营业税但未到期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到期为止?
2、对于财税[2005]18号执行后,雇工8人或以上的个体户,仍享受满3年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现在检查发现的,能否追征其税款?
3、对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财税[2005]18号无规定,是否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不受雇工人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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