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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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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17 14:58:00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

2006-04-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政策的出台,是不是月经营收入达不到1600元的,就不征个人所得税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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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4/17 19:26: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人都干啥?经常马后炮地发文件.
"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是骗人的把戏? 法到哪里去了?
月经营收入达不到1600元的,就不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法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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