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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knzr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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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3/12 19:59:00

 
应按国税函[2003]1396号,不予代开专用发票。但可以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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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FB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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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3/12 20:08:00

 
请查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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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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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3/12 20:10:00

 
补充:
由于起征点政策存在随销售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只能归纳为纳税属期内执行起征点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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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ch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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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3/12 21:49:00

 
那地税呢,比如饮食业,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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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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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3/28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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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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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3/28 17:57: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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