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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体双定户的偷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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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双定户的偷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15 17:48:00

 个体双定户的偷税问题
现在我国对个体经营者大都实行的是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
对这些双定户通过以票控税的方法查补的税款如果超过1万元,且又达到了应纳税额的10%以上,能按偷税罪论处吗?

征管法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支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才能构成偷税罪。

这些双定户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犯了哪一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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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回杨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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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15 20:09:00

 
我认为应该按偷税论。原因:
1、不论哪种类型的纳税人,都应该据实申报。(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2、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其行为只是在纳税人存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而采取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征收方式,因此,核定的定额并不能作为个体户少申报纳税的唯一理由和根据。
3、按照楼主的描述,如果纳税人构成六十三条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少缴应纳税额”,就应该按偷税处理,并且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法移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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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16 11:47:00

 
就此问题请示我们科长,可她的答复也不是很令人满意
她说有个规定如果个体双定户的营业额超过核定税额的营业额30%以上的
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税额
但具体文号她记不清楚了
具此可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对其进行定性

但还有一个问题: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中的这个应纳税额应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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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v8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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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1/29 21:10:00

 
1、第一个应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吧;
2、超过应纳税税额10%的规定是确定偷税罪的一个标准。

前者是国税总局认定偷税违法行为的标准,后者是刑法规定偷税罪的一项标准,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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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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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15 13:59:00

 
不作偷税论,总局有规定,好象是2005年发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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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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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29 11:20:00

 
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发文时间: 2005-4-1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29 11:21: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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