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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关于个体的一些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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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个体的一些征管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20 19:13:00

 [求助]关于个体的一些征管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流动性农村小贩"怎么理解?是不是没有固定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那种?象农村集市(露天)或者在街道上摆小摊(固定地点,每次都在那里)都属于流动性农村小贩,属于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那种呢?如果属于,他们起了工商营业执照,是不 是就必须得办理税务登记呢?

第二个,对于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进行申报造成不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纳税人,追征期是多少啊,好像只规定了由税务机关责任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 等失误
偷抗骗的追征期限,而对于六十四条第二款没有明确的追征期,请各位留下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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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20 21:26:00

 
目前规范的集贸市场一般不会是露天的,可以作为"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不进行申报造成不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从实施细则的解释看不属于"计算错误",无追征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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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20 21:29:00

 
行政处罚有5年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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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429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4/2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2/20 21:58:00

 
回答楼主第2个问题:
一、首先要确定该条针对的纳税人。
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内容属于未申报导致未缴税款的行为,这里面包含2个内容:一是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在这里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应当视为通知申报,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少缴税款则属于偷税(经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因此该条针对的纳税人应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追缴措施问题。
对该类纳税人,税务部门应采取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以及64条进行限期缴纳和强制执行以及处以罚款。
三、追征期的问题
如果税务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那么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追怔期为3年且不能加收滞纳金(如税务机关发现没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年前有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纳税的则不能追征)。采取了措施则不存在追征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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