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2005年4月18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其实这个文件没有什么奇怪的.本质上说它是一个画蛇添足的文件.
1\取得需开发票总局曾有过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不论有无主观 故意(税务机关称善意"都处罚.第二个文件有善意的不处罚.实际上按照征管法所列的偷税手段取得的进项就是偷.没有征管法所列的偷税手段(非故意")就不是偷.
2\超定额为偷税是越权的.这次用文件明确了不处罚.就是以前定错的东西的修正.同样关于超这两个文件也是画蛇添足的.按照征管法超定额未必是偷税所以就不能定偷税,没有了前一个超定额是偷税,就不会有第二个.
3\还有一个文件偷税额总局确定为销项与进项之和而不考虑少缴的结果,这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相矛盾.说不上哪天又会行文否了它.
4\我们所要做的是要从法理上认清偷税的内涵.以法为准,不要教条看总局文件.以下所有文件都说是"偷税 "是越权的:
转贴:征管法规定之外的偷税行为征管法规定之外的偷税行为 新税制实施以后,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前,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化文件的方式明确了几种偷税行为,这些规定是对征管法偷税概念的补充,还是已失效的条款?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国税发【1994】134号 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后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三、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一)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坚持按月核实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国税发【1995】23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六、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一)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如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国税函发[1995] 5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偷税数额认定标准的请示》(甬国税流[1995] 331号)悉。关于你局查实xx区水暖器材厂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3份,虚开进项税额278865.34元,但尚未全部实现抵扣,其偷税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条的规定,我们意见,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因此,xx区水暖器材厂的偷税额应以其非法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并已记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数额确定。国税函【1996】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行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健全帐簿,进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88]国税征字第024号)的有关规定与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无抵触,因此,应继续执行。 (1996年10月31日)国发【1997】12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二、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国税发【1997】101号 《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 歇)业时, 应在 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停(歇)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国税发【1999】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四、违反规定的处罚(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御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六)凡采取本条第三、四、五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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