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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问千斑竹私营企业能否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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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千斑竹私营企业能否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8 15:35:00

 请问千斑竹私营企业能否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私营企业能否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请将相关文件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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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lx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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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8 16:02:00

 
现在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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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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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8 22:20:00

 
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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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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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9/29 14:33:00

 
是由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的,好象没有文件明确说私营企业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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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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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4 10:13:00

 
要分清两个概念: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认定;而税务机关负责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税务机关无权否定民政部门的认定成果。目前福利企业的认定是由省一级民政部门成立的一个公司具体负责认定事宜,这是当前税收政策管理上的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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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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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4 14:01:00

 
福利企业的管理早已经是乱套了的。

“举办”这一前置早被人们遗忘到爪哇国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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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o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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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8 20:03:00

 
多为骗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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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l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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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9 0:25:00

 
[转帖]突破所有制瓶颈 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作者:佚名]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一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举办社会企业对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在整个“九五”期间,共创造了23万个就业机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基金累计达到3.82亿元,可以说,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称得上“福利企业大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尽管面临重重困难,但仍获得很大发展。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全省共有福利企业3759 家,职工总数22.5万人,其中残疾职工9.6万人,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80亿元,利润58亿元,残疾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超过8000元。历年来,全省的社会福利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捐助的款项达6.58亿元。
然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辉煌却是基于这样一个历史的事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还没有提出,企业改革还有待深入,税收、金融体制还没有规范,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有着绝对的优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各项制度的规范成熟,随着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波动,福利企业在一个时代固有的优势已所剩无几,而从发育之初就固有的计划体制下的弊病也暴露无遗。福利企业开始面临现实的困境。
首先有关新办福利企业投资主体的规定已成为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的“肠梗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福利企业必须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省国税局据此确定了我省“福利企业投资主体中,政府、集体控股应达到50%以上”的指导意见。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尤其是我省的经济格局中,国有资产已加快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步伐,再由民政、街道、乡镇等政府派出机构出资举办显然已不适合当前的经济运行体制,且我省福利企业95%以上已转制。据此,全省福利企业将不复存在,10余万残疾职工面临失业。虽然,在省有关领导和省国税局大力支持下,全省已转制企业及近年新办的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是自2002年5月份以来,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精神,部署开展了福利企业投资形式检查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停办至今。
目前,社会福利企业“只死不生”。一方面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发展,我省自2002年以来,先后取消不合格企业 家,下(待)岗残疾职工 人;而符合申办的待批企业却因未能取得合法资格不能得到审批,这些企业按照福利企业的标准建立了管理制度,为残疾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并自发按标准自律。但由于迟迟未得批复,部分企业经营者和残疾职工人心不稳,有 家企业退出了申办序列,造成 名残疾人失业。
其次,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剪不断,理还乱”。福利企业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在发展之初,曾经流行“船小好调头”、“靠着大船好行船”的说法,从而使小规模、低投入、劳动密集、产品技术含量低的企业,或依托国企大厂开发生产配套产品的企业占了福利企业的大多数。产品开发能力低下、市场范围狭窄,对其它企业和行业依赖严重等,成为这些企业的显著特点。在企业管理上,很大程度上延用了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虽然随着形势的发展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由于企业特殊性的限制,很难形成比较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计划经济色彩依然浓重。在市场经济下,为摆脱福利企业发展困境,我省较早对福利企业进行改制,目前基本上已完成。虽然企业优惠政策继续享受,但改制后,福利企业仍然以“红帽子”的形式出现,因此改制不彻底,也不具有合法性。按照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都得用以安置残疾人和扩大企业再生产。而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企业主难免都有一种顾虑,那就是企业到底是集体还是私营的。因此,产权关系不明确,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在这个宏伟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所有企业将接受洗礼,在市场经济的规律中或兴盛或败亡,这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走过的历程。福利企业作为企业,也将接受这样一次洗礼;然而,它又是特殊的一类企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权益的一项政策,是体现社会主义人权优越性的一个亮点。她的改革发展之路与一般企业有许多共性,也有许多不同。作为特殊的企业,福利企业仍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对福利企业的改革、发展,党和政府仍然要一如既往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要充分认识社会福利企业仍然是现阶段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我省现有残疾人200多万,就业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74.5万人。具体分布为:9.6万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安置,11万人在各单位分散就业,8万人个体开业,32万人参加种养业及家庭副业生产劳动,余有13.9万人未能就业,其中农村有7.4万尚未脱贫。残疾人就业必须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从现实的意义来看,福利企业仍有必要存在,因为他们可以自己养活自己,同时相应的减轻了国家的负担。福利企业是目前为止安置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残疾人的问题如不妥善解决,问题一旦普遍发生,势必造成社会群体性不稳定因素,容易发生大规模的、突发性的社会问题。
二、加快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关系明确、残疾职工利益有保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现代福利企业制度。根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进一步加大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加大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力度,力争在推进福利企业改制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方面有所突破。建议省政府制订《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加强对福利企业改制的指导。而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通过改制,使福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放宽市场准入,调整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调动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我国对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没有制订专门法规,只有在1990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7部委颁发的一个文件《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精神与目前的形势已不吻合;而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享受免税政策的福利企业投资主体有严格的限定,否则不能享受。我省是市场经济发达而民营经济活跃的省份,这种政策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投资创办福利企业积极性。实际上这种限制在一些地方已被突破,如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8月3日通过《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17条规定:“私营企业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这个《条例》,北京市地税局就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问题,专门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反映,取得了支持。2002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规定:“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至此,北京市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限定被打破。因此建议我省也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投资福利企业的主体限制予以调整。
四、重新确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国家税制改革是大局,福利企业必须服从大局,但作为特殊的企业还必须有国家的扶持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应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及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为主要标准。具体来说,主要的条件为:(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或50%以上。(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对符合这四个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企业,不论由谁投资主办,即予审批,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福利企业一方面要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我省曾出现一些挂着“福利企业”牌子的企业瞒天过海,一名残疾职工成为多家福利企业在职人员的情况,这种问题的存在无疑严重干扰了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正常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主的教育,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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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10/9 10:15:00

 
实事求是的说,严格按00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只有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才能享受优惠,但党政机关现在已经不能经商办企业了,民政部门怎么可能举办,所以,从此政策出台的目的来说,只安是安置了残疾人无论经济性质如何,认定为福利企业了,只要条件符合,都可享受001号的福利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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