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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急,那位兄弟有个体户管理办法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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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那位兄弟有个体户管理办法或规定!!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8 19:44:00

 急,那位兄弟有个体户管理办法或规定!!
下周我局要召开征管工作会,需要准备个体户管理方面的办法或规定,那位好心的兄弟帮我下吗?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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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9 9:15:00

 
XX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办法
X地税发〔2004〕117号2004-8-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流转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下同)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转税未达起征点是指个体工商户月份商品销售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或月份营业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所规定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为月份营业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按次纳税为每次(日)营业收入100元(含100元)以上。
  第三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执行;营业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第四条 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遵循依法、规范、简便、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实行直接申报、报审征收、简并征期的申报征收方式。
  第六条 未达起征点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征管综合部门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由管理科(处)负责。
  第二章 流转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
  第七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未达起征点书面认定证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暂未下达未达起征点认定证明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对应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作为地方税收未达起征点的认定依据。
  第八条 营业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申请书》;
  二、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进行核定;
  三、经核定,个体工商户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下达《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和《(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下达《营业税达到起征点通知书》,如需明确申报、征收方式的,应下达《(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
  未达起征点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月份向未达征点个体工商户下达《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办理完税务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和程序对其是否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认定。
  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按其承租摊位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将其摊位确定为“达到起征点”;未达起征点的,将其摊位确定为“未达起征点”,不改变其申报征收方式。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认定的当月在“V2004版”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模块——管理信息认定——未达起征点认定画面予以确认。其中经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标志为“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的,确认标志为“营业税未达起征点”。同时将其主税种申报方式确认为“直接申报”征收方式确认为“报审征收”。纳税申报期限确认为每年的1月和7月;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资料不录入“V2004版”征管软件中,已录入的予以修改。
  第三章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账簿及户籍管理
  第十三条 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账簿或者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其它账簿,完整、准确、如实地记录、记载、反映经营情况及营业收入情况。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管理科(处)、专管员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沟通联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纳税辅导,了解其生产经营及经营地址、业主、联系电话等情况,防止漏征漏管。主管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一个纳税年度有9个月以上月份达到起征点的,应于次年1月份向其下达《营业税达到起征点通知书》、《(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取消其未达起征点身份,改变其申报征收方式,按照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连续三个月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失去沟通联系或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未履行纳税申报,经实地查找确属查无下落的,按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四章 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申报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简并申报征收期限,即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在每年的1月和7月对半年的营业收入按月如实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同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它应纳税(费)。
  第十七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XX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未达起征点专用)》,纳税申报模块为“未达起征点”画面。
  第十八条 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申报缴纳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各项税(费),申报期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申报表为《XX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未达起征点专用)》。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下达《取消定期定额(率)征收通知书》、《(调整)申报方式、征收方式通知书》,明确其申报征收方式。
  第二十条 未达起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其它规定及申报率考核、行政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地方税收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自然人)按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的,按未达起征点规定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费),达到或超过100元的,按达到起征点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既享受免税政策又未达起征点的,按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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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9 14:43:00

 
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行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2001-12-1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积极推行公开办税,实现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将对工业、商业、修理修配、美容美发四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核定采取行业分类、地段分等、计算机统一核定纳税定额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先行在江X、江X、硚X、汉X、武X、青X六个中心城区从事上述“四业”经营,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中试行。对从事其他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也将根据情况逐步推行。
六城区实行委托街道代征税款的上述“四业”经营户,其纳税定额的核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城区和郊区暂缓实行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定额的核定期限。实行计算机核定纳税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定额的核定期,除因国家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因素外,一般为一年核定一次。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后三十日内予以核定。
第五条 纳税定额的核定方法。
(一)对工业、商业、修理修配业三个行业,本着国、地税两家纳税定额核定标准和依据大体一致的原则核定。即: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地段、行业、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纳税定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经营额=某行业类别的每平方米经营额×地段等级系数×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系数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经营额×适用地方税(费)综合征收率
(二)对美容美发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地段、行业类别、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纳税定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税经营额=某行业类别的每平方米经营额×地段等级系数×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系数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经营额×[营业税适用税率+适用地方税(费)综合征收率]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每平方米经营额、地段等级系数、经营状况系数由市局分别确定(见附表一、二、三)。具体地段等级的划分,由各区分局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后确定。
第六条 纳税定额核定程序。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户申报。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定下期纳税定额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的行业类别、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和经营状况,并填写《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申报表》。
(二)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定意见填写在《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实审批表》上,上报区分局审批。
(三)定额核定。区分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实审批表》,经审核后审批下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区分局的审批意见,按照市局制定的核定定额的计算公式和办法,核定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经营额,并填写《年度纳税营业额定额核定表》。
(四)定额下达。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年度纳税营业额定额核定表》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正式将核定的纳税定额下达给定期定额户执行。
第七条 纳税定额的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的纳税定额执行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定额调整手续,按规 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方能调整纳税定额。
(一)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的,应于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审,并填写《定额调整申报核定表》。
(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当月实际经营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超、短幅度超过20%以上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行调整,并填写《定额调整申报核定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定额调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1、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情况属实的,报经所长批准后据实征收。但对调整定额幅度在50%以上的(含50%,包括调增、调减),需报区分局审批后据实征收。
2、对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纳税定额的,按照纳税定额核定程序审批后,重新下达并执行新核定的纳税定额。
3、对维持原纳税定额不变的,也应书面通知纳税人按原核定的定额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前,仍应按原核定的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20%以上而不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纳税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第八条 停业的管理。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执行纳税定额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申报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调查审批并予以答复。经主管税 务机关核准的停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停止执行,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执行。个体工商户申报停业期限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税务机关应及时结清税款,收回发票和《税务 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待其复业后再予以发还。
个体工商户当月申报停业时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当月核定纳税定额的50%征收税款;申报停业时间不足十五天的,不予核减纳税定额 。
第九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需要办理纳税变更手续的事项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或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调整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纳税定额手续。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定额核定工作全部结束以后,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将纳税定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XX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行业类别每平方米经营额、地段等级和经营状况系数等适时地 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地方税(费), 除营业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纳税期限计征外,其他地方税(费)统一按XX市地方税务 局确定的地方税(费)综合征收率按月计征。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其他地方税(费)包括:个人 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地方教育发展费等六项。
按综合征收率一并计征的其他地方税(费),依据XX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原则,分别税(费)种划缴入库。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按期足额地申报缴纳税款。根据XX市的税收征管条件和具体情况,个体工商户可供选择的缴纳税款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自行申报缴纳。由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每月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手册》,到经营所在地的XX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分局的税务征收局(或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点)自行申报缴纳当月应纳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 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和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缴清税款后,即视为已 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二)委托银行代缴。由个体工商户到已与XX市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收代缴税款协议》的代理银行开立代缴税款的专用储蓄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书》。个体工商户每月的应纳税款,由代理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定额核定资 料,直接从纳税人的银行储蓄帐户的存款中划转,代为缴入国库。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只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截止前,保证其开户银行代缴税款专用 储蓄帐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当期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在银行划缴税款成功后,即视为已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税款时,应开据完税凭证。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完税凭证可凭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手册》直接到经营 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索取(索取当月完税凭证应于纳税申报期截止三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逾期未主动索取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季终了后二十日内,将完税凭证直接送 达到业户手中。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表、证、单、书,由XX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XX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XX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纳税定额核定和定期定额户管理的规定,凡与暂行办法不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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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适应征管和发票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按照合法、规范、有效、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以票控税”管理为主,定期定额管理为辅的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由XX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经营规模较小的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以及其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应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适用税(费)种 税(费)率
营业税 服务业5%;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按不同的经营项目依法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1%
教育费附加 3%
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广告业) 3%
个人所得税 1%-3%
第五条 定额的调查、核定、下达及定额的调整由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定额核定及调整结果报各所属区县(分)局征管科备案。
第六条 定额核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营业额
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将本年度实际和次年度计划生产经营情况及申请领用发票情况向主管税务所申报。
(二)税务所核定定额
1.调查人员实地核实
主管税务所收到业户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后,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定额核定及送达
主管税务所根据核实的结果,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个体工商户情况进行归类整理后,进行集体评议。主管税务所应成立由税收调查人员参与的定额核定评议组,评议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定额核定后,填制《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
第七条 定额核定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按实际支出费用,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核定营业额。以上年月平均费用发生额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并将其核定为月营业额。计算公式为:月营业额=上年月平均费用发生额X(1+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
(二)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定额的调整工作包括:
(一)核定的定额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如有下列殊情况可据实调整:
1.实际营业额超出或低于月核定营业额30%时,由业户于该月终了后10日内,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所提出调整定额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变动较大需要调整的情况。
主管税务所应在15日内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填写《纳税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自批准月份的次月起执行新调整的定额。
(二)公历年度结束后,在60日内主管税务所参照同类业户经营情况、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等各类因素,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定额进行重新测算,实际应税收入增长或降低幅度超过10%时,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调整纳税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30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进行答复。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答复之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
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纳税人申请,可对其征期进行简并,由按月征收,改为按季征收。对部分经营活动季节性强、收入额零散的个体工商户,可改为按年或半年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在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终了后十五日内缴纳税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取银行托收方式缴纳税款,即由税务机关向银行提供应纳税额明细,业户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区县(分)局也可根据本辖区特点,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委托街乡代征的方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发票时,税务机关应将定额情况与其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对于超出核定部分所增加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所批准后,补征其增加部分的应纳税款方可购买。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月超出核定定额购买发票的,主管税务所应调整其核定营业额和发票供应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原《XX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X地税征[1998]27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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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征管办法,很不适用,请问个体工商户能自行申报营业额吗?有谁来申报了?可能没有一户能主动的!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调查你,你能讲实话吗?下达核定通知时能有百分之几个体工商户签收?!所有的这些都不合法了,你不来缴纳了,你处罚能合法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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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了这么细的制度,目的应该为了较合理的应收尽收吧,可是遗漏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象我们这种中等规模的城市,个体户有几万户,全部实行委托银行批扣税款,平均每月都有几千笔余额不足的个体户扣不到税,这就总得有人去催报催缴吧,可现在的片管员太少,人均800多户,说连自己管的企业都走不过来完,对个体户光应付每月新开业户的税款核定就够忙的了,根本就没功夫去催个体户存钱,时间久了有些个体户都注销不做了还没缴过税的,每年损失不下几百万哦,我们还没有合适的制度来考核督促片管员,形成谁也不去催的局面了,大家有没有对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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