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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的个体户如何征收增值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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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4 9:4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从文件规定分析,应该属于旧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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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6/4 11:48:00

 
在这个问题上,我承认自已犯了错误,钻了牛角尖

对于个体户从事废品回收业务可以认定为“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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