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血海狂欢在2005-3-20 10:20: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5-3-19 23:33:00的发言: 个体工商户所得是有经营所得才有相应税负,而日常维持正常消费也是有扣除额的。 注意: 不叫起征点,而应是免征额(扣除额)。 个体事实亏损,而实际还缴纳个税,是由于个体户未依法建帐核算,这有个体户自身的责任。国家依法行使核定权,这也是无奈之举。:) [/quote] 上面说的有点道理,但象上述小个体,一是抽不出钱来建帐核算,2是自己也没有能力建帐核算,三、就算他自己核算了,因为准确性不能确定,恐怕最后还是核定征收。 而核定征收;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应税所的率*税率 更多地方则是: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我地是1%,以前是2%) 按照核定征收,[B]什么免征额都没有意义[/B]。个体户收入再少,哪怕亏本也要交税。当然,规模大的个体户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建帐,充分享受免征额,甚至作成亏损不交税款。这不是和“工薪所的”一样杀贫济富吗?显然脱不了欺负老实农民的印象。 因此,我认为,应当对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所的”确立一个起征点,以月销售收入5000元为宜。月收入5000以下的,其利润约在1000元左右,应免征。 大家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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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利润,为何不征税?免税对工薪所得又是不公平!
不要动不动就说不可能什么的,个体建帐并不是想像中那么难,国家的要求也不是高不可攀,而现实中那个个体户没有私下建立经营帐目?换位思考下,你自个做生意,会一点不记录经营情况,核算收益情况?(另:建帐不一定就表示可以查帐征收,但是可以给核定征税提供选择核定办法的依据——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其他征收方法等。)
征管不力,形式主义,导致现实中的双定工作走向误区,以致关于双定合法性的争议层出不穷,但这些不能否定双定的政策。
核定办法的简单化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这需要征纳双方在不同的领域共同努力,方可能促成公平的早日实现。
还有就是最现实的问题,试想现实中的双定工作有几个是做到实处?核定的营业额与实际的差异是多少?闭门造车的核定营业额所对应的税额对几个纳税人是负担?何况其中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重复前面的话题,起征点不同免征额,工新所得的免征额在个体工商所得中也是有的,双定征税的基本理论并无大碍,有问题的是现实中的双定执法工作,以及具体的核定办法。
按楼主所言,对于不同行业而言又如何保证公平呢?
最后看看税总自流转税起征点提高后的相应文件要求,体会下理论上的双定要求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