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粮贩、私营粮食企业税收征管困局及措施[原创] -----来自全国产粮大县湖北监利的调查
甘保宏 皮东
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审议并原则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草案)》,决定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中央扶农富民政策的落实给粮食流通领域注入了极大的活力, 粮食市场空前繁荣。同时,经济秩序的监管问题也进一步凸现,粮食流通领域税收征管的原有机制与规范受到挑战。对此,我们围绕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就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税收征管问题,对全国闻名的产粮大县,湖北省粮食产量九连冠的监利县进行了调查。
一、产粮大县监利粮食流通及实现税收现状
监利县县域面积3508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2个国营农场,总人口140万。2003年的前十年该县粮食播种面积平均每年近200万亩,粮食总产量达80000万公斤,粮食购销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2003年,该县粮食播种面积165万亩县,粮食总产量62500万公斤,国有粮食企业年收购仅15000万公斤,占总产量的24%,其余均为个体粮贩、私营粮食企业收购。2004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审议并原则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草案)》,决定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以来,该县共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购销企业和个体商贩69户(其中集体性质的2户,民营性质的7户,股份性质的1户,个体、私营户59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经营企业24户,小规模纳税人的粮食经营户有104户。个体、私营粮食购销户现已成为粮食流通领域的主导。2003年入库粮食增值税239万元;2004年1-9月入库粮食增值税143.6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流通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体制缺失
1、地方政府相关配套办法缺位,行政管理措施滞后。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草案)》后,特别是国家出台《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后,由于省政府相关配套办法尚未出台,作为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目前的相关工作尚未展开,而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进程迅速,导致现有的行政管理措施明显滞后,粮食收购市场无序活跃。
2、部门管理职能缺失,“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落实难。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第7、8、12条的新规定,国家对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或须向审核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作了明确。如针对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同时国家2004年对安徽等7个主产省的中晚稻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即中、晚籼稻市场价低于每市斤0.72元,粳稻市场价低于每市斤0.75元时,由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联合派员调查核实后,宣布启动最低价收购机制。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0.72元和0.75元以上时,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行为。并且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在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的新形势下采取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其市场运行基础、执行主体、收购数量都不同于过去的保护价收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我们的调查中,监利县的新沟、龚场、黄歇等乡镇前几年陡然涌现近四、五十家粮食加工企业的不合理发展,造成粮源紧张、争抢原粮、提高价格、收购资金不足的现象,经过近几年的市场竞争,已经进行了重新“洗牌”,为银欣、华田、恒泰、鑫泰、合丰等“公司+农户”的企业所兼并,这些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供应网络,收购到田头、收购到农户,形成了比较合理的粮食购销市场体系。如银欣、华田、鑫泰、合丰四家粮食企业2003年就加工了17000多万公斤粮食,消化了全县粮食总产量的27%。再如黄歇镇作为全县的产粮大镇,人口6万人,共有水稻种植面积12万亩,按早中晚三季水稻估算,年总产量约9000万公斤,而近几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该镇的收购量不超过1000万公斤,剔除生活用粮等因素耗用3000万公斤,每年流入市场的粮食在5000万公斤左右。虽然总体市场已经比较规范,但因为每年的流入量大,我们应该看到,由于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在新政策出台后,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协调与跟进,目前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管理职能缺失的问题,导致不符合资格者或无证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给临时性、流动性、季节性的不法商贩提供了生存空间。如在交通不便的偏僻地方,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给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粮贩得以产生,他们利用小型手扶拖拉机走村串户集并收购部分粮食,囤积后待价格上涨再销售给粮食加工企业,而他们绝大多数又是农民,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性很大,基本没有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税务部门由于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完整,对这一小块的税源也无法完全掌握,监管难度大。
(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问题
1、粮食加工企业收购凭证开具量大,导致企业成本增大。我县涉及农产品收购的企业主要以加工型为主,调查的湖北恒泰农工贸有限公司在粮食加工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公司使用收购凭证抵扣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86%,在收购旺季,涉及千家万户、金额小、数量多,逐笔开具收购凭证工作量大,每本收购凭证只有25份,每份凭证约为0.2元,收购凭证成本高,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企业也难以承担。
2、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抵扣税额大,税负率偏低明显。由于收购凭证难以管理,企业利用收购凭证“调节税负”,使税收流失,企业税收负担不够真实,税负偏低。调查的湖北恒泰农工贸有限公司,2003年度实行销售收入12293492.62元,销售成本11264486.31元,利润总额27836.60元;核实计税销售额10685240.62元。其中:免税销售额1608252元,销项税额1598154.04元,进项税额1520861.48元。其中收购中谷16369767斤、收购金额7246400元、抵扣税额942032.11元;收购二优6230136斤、收购金额2816623元、抵扣税额366161.03元,计抵扣税额1308193.14元;包装物、零配件、运费、水电费等212668.34元。应交增值税77292.56元,已缴增值税65676.31元,存货增加应调整增值税23360.56元,按税负口径测算应交增值税100653.12 元,税负率0.82%。基本反映出总体税负率偏低这一共性特点。
3、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农民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入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反映尤为突出。调查显示,当前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表现两种:一是上面提到的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收购凭证开具抵扣。
4、收购凭证抵扣企业受惠大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企业可利用收购凭证增大抵扣税额。举例说明如企业收购金额100000元,利用收购凭证进行抵扣税额是13000元,且是进行的顺向抵扣;而如果利用专用发票抵扣时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再进行的抵扣税额只有11504元,且是进行的逆向抵扣,显然抵扣税额要小些。
5、企业付款方式灵活,以现金支付为主,以支票、汇款支付为辅。收购期间大额现款支付,造成税务管理部门举证难。
6、对农产品收购监控乏力。因农产品收购凭证由企业自行开具使用,收购网点多,资金使用随意性大,库存零散且难盘点,因而收购金额的大小,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可*性,税务部门很难有效控管。
三、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体制。各地要广泛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支持和鼓励粮食经营活动,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粮食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规范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并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后的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工商、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中持证经营、按章纳税、质量监督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铲除不法商贩生存的“土壤”,切实做到粮食收购市场“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活而有序”。
(二)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提高企业办税人员的整体素质,对企业开票员、审核员、收购凭证管理员定岗、定职、定责,使税企双方达成共识,形成齐抓共管。
(三)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职责,强化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税收管理员要对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加强管理,对企业开具的收购量和收购金额,原材料的收发存记录,现金流量表实行行日常稽核;对企业使用自制凭证汇总开票的一律实行进项税额转出;对企业收购的农产品要定期盘库,根据盘点数量反推企业购进农产品数量和原材料耗用量考察真实性,判定有无虚增购进数量和抬高收购价格的情况。防止虚开购进,虚列进项行为的发生。企业当月收购金额和进项税额经税务稽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能申报抵扣。
(四)继承好的征管传统与办法,加强私营粮食企业的税源控管。如根据不同米机的加工量、出米量和用电量来核定应纳税款;或者对粮食经营实行定率征收,公平税负。
(五)发挥评估稽查作用。增加对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企业的纳税评估次数,每季最少一次,并纳入每年的稽查计划。
(六)改农产品收购凭证为农产品销售发票。鉴于农产品收购凭证在使用和抵扣进项税额中存在的诸多难解问题,建议从政策和制度上改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改农产品收购凭证为农产品销售发票。取消由收购者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改为农业产品销售发票,适用范围为自产农产品的销售,由国税部门或农业税征收部门开具,并作为购买者列支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法定凭证,从而使农产品收购环节进项税额的抵扣进一步规范,更具科学性。
作者单位:湖北省监利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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