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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厉风2:流通领域私营业主偷税方法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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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风2:流通领域私营业主偷税方法揭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9/9 22:55:00

 厉风2:流通领域私营业主偷税方法揭秘
作者:韩富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一大批私营、民营、个体经营业主进入物资流通领域。因其结算方式多样、结算账户多个、现金交易多量、以物易物多种,造成大量的偷税行为发生,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对其开展税务稽查必须创新方法,以灵活多变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严防偷税违法行为发生。笔者以对某市钢材经营业稽查中发现的十种偷税行为为例浅谈应采取的稽查方法;
  一、以物易物
  行为特点:是指以物资换取物资的业务经营方式。如以废钢换取钢铁厂的钢材、以不同型号的钢材换取所需钢材、以焦炭换取钢材、以矿石换取钢材、以运输费用换取钢材或以钢材抵消有关费用等待,都不通过资金结算,而是以各自的价格和吨位进行互换。这样的方式,给经营业主不记账提供了条件,他可以双方都不记账,即既不作换出物品的收入,又一作换进物品的材料库存入账,完全形成了体外循环,不申报纳税,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对以物易物方式的稽查,应该仔细核对库存商品账与仓库实物盘点数的吻合性。无论经营业主用何种商品换取钢材,他首先应有换出物品才能换进物品,那么库存商品的减少,就应追踪减少原因,从而发现未记收入的轨迹。但对商品直运互换的业务,如从外地直运焦炭进钢铁厂,通过互换的业务,如从外地直运焦炭进钢铁厂,通过互换后我钢材又直运到客户,那么其进、销商品均不进仓库库存,因而库存商品账没有记录。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就应该注意银行往来账的资金进出情况,经营业主的换出物品一般是要通过资金汇出购进,应查清汇往地、购什么物品、有无购销合同或协议等,这些换出物品若不进仓库,又无销伪售收入记账,那就是直运互换方式,可以通过调查和询问掌握情况,从而查出以物易物销售收入。如果经营业主是用连环方式以物易物,则同样要注意资金进出情况和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的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分清销货纳税环节,逐笔业务分别核准,查出应税收入。这里应该注意经营业主的跨年度购进销出情况,这就需要看往来账年初余额,可以分析余额而追查上年度的往来情况,从中审查是否存在以物易物未记收入情况。
  二、销货款直接抵贷不作收入
  行为特点:有些经营业主,将收取的钢材销货款指使客户直接汇入其有贷款的银行,直接抵交贷款额。其记账为;
  借:长(短)期借款
    贷:库存商品
  其中“库存商品”采用多转出数量和金额的办法,用以冲销进销差价,与销货款金额相等,这部分多转出库存商品的数量实际还在库存,若再外销,则形成了无本利润。这种不记收入的行为,形成了偷税行为。
  [face=楷体_GB2312]稽查方法:[/face]主要审查“长(短)期借款”借方发生额,要看其还款资金来源,对应科目是什么,如果是“库存商品”或“应收账款”,那就可以认定其是销货款,应计税。同时还要查库存商品的多转出数量的原因,如果是冲销进销差价,则应转账作收入计税。
  三、拦截砍货收益不记收益
  行为特点:有些经营业主,利用有关客户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进行拦截砍货,其砍下的收益不用利润。如有的客店急需资金周转,在某钢铁厂一时难以拿到货币资金,经营业主就出来做中间业务,有的以80%或90%的货币资金支付给客户,换取100%的债权,其再以100%的债权到钢铁厂套取资金或直接购进钢材,那么这个被砍下的20%或10%的收益是客户让给的,经营业主既不作收入又不作利润,又形成了无本利润进入自己腰包。不申报纳税,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对于拦截砍货业务的稽查,由于其隐蔽性强,不易把握,因而应该增强对经营环节和银行往来账目的分析能力和。首先对于用100%债权套取资金的形式,由于银行付出方与银行收入方的对方不是同一客户,很难判断其相互联系,因而应该审查付出方用途和收入方来源,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其相关性,从而认定利润额。其三,对于用100%债权直接购进钢材的审查,要分析购进库存商品数量与分行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价格情况,因为是以80%或90%的金额付出,以100%债权购进钢材,则购进价格会明显低于正常情况,我们在分析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也可以发现其非正常因素,通过对支付方和购进方的客户不一致的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其三,可以向被砍客调查,查明资金流向和用途和,这样更能尽快发现问题。
  四、收到钢铁企业弥补价差不记收入或利润
  行为特点:大多数经营业主由于与钢铁厂有长期业务往来,他们形成了互信默契关系,由钢铁厂按全年销售吨位给予每吨20元-50元的弥补差价返利。这部分返得有的是以货币资金形式直接支付,有的是以钢材实物给付,经营业主是不记收入和利润的,而是直接进入私人账户,亏损在账上,盈利在账下,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对于钢铁企业弥补价差的稽查,应从钢铁企业核查,检查其是否支付,支付多少,转账到那个账户,或发出多少钢材。掌握了这个证据后,再核对经营业主的收到情况,若未记账,则应询问审查,直至认定收入或利润。
  五、现金交易不入账
  行为特点:经营业主有钢材零售业务,大部分是以现金结算,这些现款不记收入账,废现金流通流水账,对应科目以往来账或其他账目混转,混淆收入,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对于现金交易行为,主要是看“现金”对应科目的内容,若是往来账目,就应分析是否记收入,还要与“库存商品”核对,一般偷税手段是发出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库存商品”;收款时,借记“现金”,贷记“应收账款”,如果是这样记账,则应认定未作收入补税。
  六、银行承兑汇票利息不作收入或利润
  行为特点:经营业主的客户有些是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而经营业主必须扣除承兑期利息后发售钢材。经营业主有时直接拿承兑汇票到钢铁厂进货,钢铁厂是不扣承兑期利息发货的(因为钢铁厂可以继续转让承兑汇票,利息损失不大),经营业主有时将承兑汇票待到期后再到银行兑现。这样这部分利息就由经营业主无偿赚取,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时,承兑汇票必须有转让手续,即持票人转让给对方,收票人必须背书,那么票据上有持票人和收票人的名称,经过对持票人的票据金额和购进物资的数量、价格的分析,可以发现持票人购进价高于正常价格,从而发现收票人即经营业主赚取的利息额,可以认定补税依据。
  七、用库存商品不作收入
  [face=楷体_GB2312]行为特点:[/face]有些经营业主经营项目甚多,既经营物资流通业务,又经营建筑安装或房地产开发业务,其将库存商品用于建安,只用仓库调拨单就能自用材料,不作收入,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经营业主自用材料的库存调拨单是审查是否记收入的重要依据,自用环节应作收入补税。如果是用其他方法自用材料未记收入,则根据库存商品减少情况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补税。
  八、成本核算不规范,乱挤利润
  行为特点:有些经营业主,完全不按成本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混淆成本内容,乱开支。如有兼营项目的业主,成本张冠李戴,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也列入成本,如个人人身保险支出也列入成本,应作固定资产的设备,如汽车、吊装设备,也一次性列入成本,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关于成本核算不规范问题,应严格执行成本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通过同行业成本利润率来分析,从而发现问题,找出非经营性费用的开支问题,这就要用全查法,把所有费用开支原始发票进行分析,该列成本的允许列支,该以折旧或推销形式列入成本的,不能一次性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不予列支,白条入账的费用,要倒转为利润。特别要注意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业主,其前期开办费用、征地费用、送请费用、招待费用等,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摊销方法核算,防止混淆成本内容,严格政策依据,依法补税。
  九、投资收益、保险赔偿收入和胜诉收入不入账
  行为特点:有的业主将投资收益、保险赔偿收入和前些年的诉讼回款收入不入账,直接进入私人账户,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对于投资收益的审查,主要看投资支出情况,分析其投资方向、金额,有投资支出,一般应有收益,没有收益则有损失,其损失部分,经营业主是要列支的,那么收益呢?我们就应该采取询问和到被投资方调查取证的办法,弄清情况,确认是否补税。对于保险费用支出,一般有保险合同和保费支出凭证,若在保险期内有意外事故,经营业主一定会列支事故费用,很自然地可以连带分析其保险赔偿收入的入账情况,若未入账,则可调查保险公司支付赔偿的数额,确认补税依据。对于诉讼胜诉的回款收入,应先审查其起诉费用支出情况,若有支出,就可以连带分析是否有胜诉回款收入,若有则可以通过调查司法机关回款情况,确认其应税收入,依法补税。
  十、长期挂往来账不转收入
  行为特点:有些经营业主以往来账为掩护,收款和发货长期挂账,或以三角债权关系挂账,混淆收入和成本,不转作收入,形成了偷税行为。
  稽查方法:往来账目的使用,往往是纳税人隐蔽收入的最佳方法,特别是客户多的经营业主,利用三角或四角、多角应收应付关系长期挂账。应根据往来账目明细科目逐笔核对审查,审查其购销合同或协议,注意合同或协议中的回款期,再与应收账款的对应科目核对,看是否回款,回款后是否记收入。如果是三角关系互抵货款,要分清各自应记收入的环节,分别确认收入补税。除收入的分析外,还应分析其库存商品的结转,防止混淆结转,要逐个理顺应转成本,不能被合并结转成本而蒙蔽,发现多转的成本要予以并得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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