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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总局开始矫正偏差,发文追缴被偷骗个体再就业减免税款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srtf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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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17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0/3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3 14:30:00

 
实际上每次大规模减免税都涉及翻牌问题,税务机关根本无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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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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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7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1/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3 22:00:00

 
个人认为,此文有补漏作用,但存模糊、不易操作之嫌。
理由一、对“个体经营”只作了时间上的界定,没有从税收的角度对投资金额、从业人员等方面给予界定;
二、“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怎样认定,程序、方法、依据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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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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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23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1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4 2:35:00

 
依法治国,我们还差的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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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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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6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4/2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4 12:39:00

 

各部门信息不能共享,如何判定~~不给纳税人审批要被告,还要将已审批的税款追缴回来,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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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f431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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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7/2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5 11:34:00

 
各位同仁说得好,我也来发表发表,
1.文件中个体规模如何界定,我这是山区县,个体最大得也就从业人员10-20个八,不知大城市的个体有多少从业人员??????
2.税务机关有权界定纳税户是"以前.以后.转借.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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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s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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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8/5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5 15:11:00

 
此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要变更经营者,就是一个新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有何权力去否认工商管理机关的认定?已经批准的减免税,是符合当时的税收政策规定的,新的规定无权向前追溯。况且,这是对纳税人的授益性行政,税务机关无权在不给予纳税人补偿的前提下擅自取消。在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税务机关要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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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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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3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7/19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6 8:15:00

 
不实际考察,就乱下文,总局也该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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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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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6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8/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6 11:03:00

 
个体工商户怎么认定?
工商局不严格执行有关文件,无论从业人员多少,都可以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税务机关怎么办????????????????????
目前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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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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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2/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6 16:05:00

 
一个优惠政策的补充,总局到地方,不知道要用多少张纸,不知道要杀死多少株小树,与其这样,不如把这些树卖了,然后分给下岗工人,优惠可能更加实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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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d9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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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01 积分: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6/2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6 16:47:00

 
工商登记确定了纳税人的身份,税务机关只能根据这来确认。且不说工商机关尽职不尽职,负责不负责,只能认可,这也是中国特色初级阶段的国情,想要理顺关系使中国税收事业真正走上法制、规范、便民、效率的道路,初级阶段估计是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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