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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急求:不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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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不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具体管理办法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25 8:58:00

 急求:不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位同仁,有关于不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具体管理办法请贴上来或发至TXJ5518·SOHU。COM,谢谢了!
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是否必须办理纳税申报?如何申报?如何进行动态管理?请大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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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8/25 21:50:00

 
xx国家税务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好xx省国家税务局、xx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xx[2003]91号)和xx市国家税务局、xx财政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xx[2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局个体、集贸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税款的业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正常申报纳税的业户;
  2、个体工商业户或从事临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
  3、虽无税务登记但属早晚市场、露天或未封闭自然市场中的临时经营户(无固定经营场所);
  4、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秋菜按增值税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免征。
  5、集贸市场中的蔬菜零售摊床业户(长途贩运批发除外)。
第二条: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税款、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审核业户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征管法规定的“两薄”、征收台帐、发票领购薄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2、召开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的学习宣传会,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文件精神,宣传讲解国家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可申请办理免征等。
  3、业户依据起征点的标准,对自己的经营收入自评、自测,经营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业户,填写收入测算表和免征申请报告书(加盖业户章),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
  4、主管税务机关对业户的申请派两人以上进行典调,典调结果报告由典调人员分别签字,报所长签批,未达起征点的业户相关资料报县(区)局主管局长审批并公示后执行,发给《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业户免征税款证书》。
  5、对早、晚市场和露天或未封闭的自然市场未达起征点免征的要有对整个市场的综合典调说明报告,经所长、主管局长审批,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6、依据政策规定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税款的业户,必须于免征前在办税厅、办税窗口或市场内公示,公示名单随执行认定情况随时更新,不公示不准执行免征税款。
  7、按以上认定程序确认未达起征点享受免征税款的业户名单,认定扫行一个月内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8、对超过起征点须缴纳税款的业户,按征管程序恢复纳税,经所长签字后执行,按月汇总上报分局备案。对达到起征点业户未申报纳税的,经查实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9、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纳入正常管理,且未征税的固定业户及未经典调、审批的未征税的自然市场,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一律视为漏征漏管户。
第三条:未达起征点免征税款的个体业户发票的领购、使用除按发票管理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1、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发票购买本必须加盖“未达起征点”印章。(印章模式付后)
  2、各局对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一律供应剪口发票,每次准购壹本,验旧换新,新票供应时必须监督业户在发票“销货单位”栏中加盖“业户名称”印章后方可领用。
  3、业户购买发票时须同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单”、“发票使用明细清单”,加盖业户印章或法人名章;片管员必须对用过的发票进行查验并加盖查验印章,比对填开数额是否在起征点以下范围内,同时,在一式两份的“普通发票领购单”和一式三份“发票使用明细清单”上签登意见,报所长审批后,方可在发票窗口领购发票。“普通发票领购单”一份留片管员管理、一份留发票窗口。查验使用过的旧发票后由业户按发票管理规定留存备查。“发票使用明细清单”一份留片管员管理、一份留发票窗口存档、一份转征收岗位存档。
  4、对业户在发票领购、使用中的违章行为依据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对履行免征认定程序未达起征点的无税务登记证的临时经营者需用发票时,一律实行代开,登记台帐,不准自行办理领购。
第四条: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日常管理,做好认定免征后的监控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征管漏洞。
  1、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有封闭、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调查认定享受免征税款的必须按规定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报送本月发票使用明细清单及携带发票购买本和发票进行核验。申报数据要真实反映经营销售情况,各基层征收机关必须建立“未达起征点”业户申报、征收台帐。
  2、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停业、废业的办理,应视正常业户管理,按《xx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主管税务所必须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日常经营、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起征点的重新典调,并填写有关的典调表格和书面报告。同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如果特殊情况可按次、月、季典调。
  4、市局对各基层的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5、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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