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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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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2 10:17:00

 
广东《办税园地》是这样回答的:

个体工商户可否要求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广东《办税园地》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于能够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4]023号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份文件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下发的,现在过去将近十年了,整个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工商业经济蓬勃发展,如果一般纳税人向个体工商户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将会对个体工商业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有鉴于此,我省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对个体工商户,暂可参照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业户,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按6%或4%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并在当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是双定户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可参照粤税明电[1994]12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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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2 17:25: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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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2 17:27:00

 

此条规定(国税函[2003]1396号)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很难掌握,除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外,其他纳税人销售行为在月终才能确定销售额是否在起征点以下,月底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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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3 17:4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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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jy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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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4 22:57:00

 

国家总局就没有规定!不过我们这里上的CTAIS软件中是不能够代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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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2000年就用CTAIS了一直可以给个体工商业户代开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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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c6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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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6 15:52:00

 
这个问题,好像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答案。只有慢慢地等待、苦苦地求索,没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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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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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0 16:20:00

 
我们这原来让代开。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就不让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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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eg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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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0 16:53:00



请问想版是哪个省?

 
以下是引用想想在2004-7-7 23:26:00的发言:
以下意见是我们省的暂行规定,仅供参考。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批


根据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第39项“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批为取消行政许可项目,考虑到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在省局没有出台后续管理的前提下,对该项业务暂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符合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规定的给予开具发票。虽取消行政审批,但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要规范和加强。
一、规范上主要做到
(一)提供资料齐全
1、税务登记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购货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注意要有一般纳税人标志)
3、购销业务合同、协议
4、企业发票专用章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规范
1、预交税款
2、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填全,加盖公章和法人印章
3、税款实时扣款
4、开票增值税发票
(三)税率使用正确
由申请开票企业的性质决定不同的税率
申请开票企业是商业按征收率4%征收
申请开票企业是工业企业(含加工、制造、修理、修配)征收率6%
二、加强上主要做到:
1、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复核制度和定期抽查制度,确保代开发票安全正确
2、做好代开发票的开票额的统计,凡纳税人当年代开增值税发票商业180万以上,工业100万以上,应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及时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减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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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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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1 6:57:00

 
可以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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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23 17:59:00

 
总局又有新文件出台,从个文件上理解,个体工商户应该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大家共阅:

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中“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中的有关规定,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上传和比对审核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税额”栏填写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按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时征收增值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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