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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体工商户改私企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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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改私企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2 23:59:00

 个体工商户改私企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一些个体工商户为代开增值税发票改头换面为私营企业的现象不容忽视

按照增值税有关条例规定:凡能够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批准,其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即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规模企业,不具备取得代开专用发票的权利。2003年12月份,在晋国税函发[2003]552号文件对此规定又作了重新强调之后,虽然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使未办税务登记的临时户纷纷办理登记,但是为了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有一些已办税务登记的个体业户却注销其原有的税务登记,改变注册类型为私营企业又重新办证。
这种情况的发生存在的隐患:其一是私营企业资质认定(尤其是登记注册类型)的准确性问题。1.税务登记证是根据工商部门为其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据了解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为其办理;2.在目前工商、税务信息共享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又无“在业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前应进行实地调查”的相关规定,营业执照内容的准确性无从考证,如是否具备私营企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人数、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是否确实,因以上这些原因造成了税务部门在为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趋于被动的状况;
其二是税务人员工作量加大以及税收成本增加的问题。业户在注销登记时,税务稽查部门要对注销户进行检查;办证后,管理人员还要进行核查以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办证企业资格,这样使税务部门面临很多的征管后期工作,无形中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而且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导致了税收成本的增高;
再就是建帐问题。大部门个体业户不具备建帐能力和条件,在改变登记类型为私营企业后,其建帐问题给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带来难度,而且,这类纳税户还极易发生偷、逃税行为。
笔者建议:首先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其次在办理税务登记前,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合,对办证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了解其建帐以及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情况,同时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对重新办证业户的核实调查,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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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3 0:40:00

 
这个问题好象没有讨论的必要,如果个体户改变登记性质成为小规模私企,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其代开发票。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2元钱公司”,几乎没有注册资金的门槛限制,却享有“企业”权利。达到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个体户改私企,是其合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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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3 0:43:00

 
忘了标转贴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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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3 9:13:00

 
看样子,部门税收歧视政策的存在,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好改变企业经济性质,主要出于无奈。其付出的成本与代价又有谁能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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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3 9:23:00

 
还是学一下广东吧,广东就要公平的多。难怪广东经济能够发展的比较快,主要原因他们制定的政策比较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不信,请看:
广东《办税园地》是这样回答的:


个体工商户可否要求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广东《办税园地》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于能够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4]023号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份文件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下发的,现在过去将近十年了,整个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体工商业经济蓬勃发展,如果一般纳税人向个体工商户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将会对个体工商业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有鉴于此,我省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对个体工商户,暂可参照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业户,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按6%或4%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并在当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是双定户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可参照粤税明电[1994]12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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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3 19:13:00

 
有鉴于此,我省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对个体工商户,暂可参照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业户,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按6%或4%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并在当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是双定户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可参照粤税明电[1994]12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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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14 1:53:00

 
广东省国税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1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审批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粤税明电[1994]122号、粤国税发[1995]171号、粤国税发[1996]021号、粤国税发[1997]004号、粤国税发[1998]475号、粤国税发[20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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