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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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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6 11:43:00

 
第11楼版主提供的文件,好像以前没看到过,请问文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6 11:46: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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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7/6 11:46:00

 
我只搜索到这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4-04-23 国税发[1994]116

(通知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六条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帐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帐、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帐、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第九条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第十条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在职的会计人员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员到小规模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其有关记帐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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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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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03年10月8日和11月1日起分两批在我市国税系统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国税系统所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进行申报纳税。除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以外的其它纳税人亦可使用电子申报进行申报纳税。具体安排如下:
一、关于实施新的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办理申报纳税事项的程序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96号)的规定,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将按照新的申报办法申报纳税。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了网上纳税申报管理系统和IC卡申报管理系统,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
(三)凡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初期均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纸质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四)凡不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报送纸质申报表时,应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未完税的税票交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对,核对无误的,纳税人才能到银行缴税。
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分批推广新的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进行申报纳税的时间安排
(一)从2003年10月8日起,凡属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国税局和对外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均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二)从2003年11月1日起,凡属西城、崇文、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通州、顺义、密云、平谷、大兴、房山、昌平、延庆国家税务局和亦庄开发区、西客站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均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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