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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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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2 23:45: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40205
类  别: 【征税管理】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第168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
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
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
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
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
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不能因为个体
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而放松管理。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依
法治税的思想,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
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
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
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范管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003年初结束的为期一年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偷、逃、
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净化了集贸市场税收环境,增强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
识,取得了积极成效。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为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强化税收征
管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中存
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征管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
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社会保障以及市场主办方等单位
的协调配合,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要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
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共管户定额的协
调,确保对纳税户定额的统一;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针对集贸市场的特点,积极
探索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办法,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各地要在全面规
范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
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要通过对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大户
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
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今年,总局将
继续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45个大、
中型集贸市场所在省的主管税务机关自2004年起,应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
31日前向总局(征管司)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
法(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1)。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
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分
别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总局征管
司(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
月30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各省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
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四、科学定额,积极推行“阳光作业”
  为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实现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公平、公开、公正”,推进税务
系统廉政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普遍采用“参数定税法”。各
地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
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以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为了克服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过
程中存在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各地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已经开
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不断优化定额核定软件,并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尚未开展此
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其他地区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修
改和完善。尚不具备计算机核定定额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原理进
行人工集体核定。
  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
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税负调整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
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
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
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加强调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由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高,增加了相当一批因不达起征点而
无需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随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涉
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产生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个
体工商户。这些业户的出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上述税收政策,以促进再就业和
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同时,要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
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
弃正常管理;此外,要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
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
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附表1: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略)
  附表2: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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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2 23:52:00

 
老生常谈,了无新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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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3/2 23:5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4】第004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现就加强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的协作配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税务
部门在新的发展时期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
洁高效的税收行政管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国税局、地税局
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二者之间的协作是政府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
在要求,也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
作,对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
担,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
部门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局与地税局虽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但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面对共同的纳
税人,税收征管的流程也基本一致。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较之与其他单
位的协调配合应当更直接、更密切、更方便、更有效。因此,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
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齐心协力地加强国、地税局协作,抓出实效。
  二、加强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定期交换数据
  1.纳税人户籍数据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运用软盘和网络等方式,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
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对纳入由国务院信息办等四部门(国信办
〔2003〕47号)组织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试点范围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国
税局、地税局联网或借助由地方政府搭建的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在国税
局、地税局之间的实时交换。
  2.货运发票数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规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做好协作与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的传递,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
  (1) 国税局要根据地税局所提需求,向同级地税局传递增值税、消费税(以下
简称“两税 ”)分户征收信息。
  (2)对由国税局临时开票征收“两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可以委托国税局代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征管方式。
  (3)国税局在检查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应缴的 “两税”时,应及时
向同级地税局通报情况,提供追补“两税”的信息,以便地税局据以追补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4)地税局发现纳税人有漏报、少报销售收入偷漏“两税”的,应及时向国税
局通报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并与国税局共同做好税款补征工作。
  4.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
  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县以上税务局为单位,定期相互
提供税收会计和统计报表。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信息系统已经联网的,可以通过网
上交换;对没有联网但有电子会统报表数据的,可以通过软盘交换;对没有电子会统
报表数据的,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进行纸质报表交换。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应统
一行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并视情况,可以联合印发税法宣传
的相关资料。
  (2)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发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
材,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
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共同开展涉税事务咨询活动。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开
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
  2.共同办好12366服务热线
  国税局、地税局已共同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共同对前台接听人员进行
业务培训,统一对外服务,定期(每周或每月)归集问题加以分类,以及制作标准答
案提供给前台接听人员,不断改进服务质量;遇有疑难问题,双方可通过后台专业人
员提供服务支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对国税局、地税局都已单独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应当进行资源整合,通
过技术手段,形成统一的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相互协作接转咨询电话。对未
建立或正在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的,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共同建立统一的
12366咨询服务平台或者预留共建服务平台的接口。
  国税局、地税局建立12366咨询服务平台也可以利用外部资源,委托公共呼叫中
心开展税收热线服务,即以租赁方式,租用现成的呼叫网络和前台接听人员,通过必
要的业务培训,向社会提供税收服务,以节省投资,提高效率。
  3.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原则是:凡缴
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
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核准流程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受理申请,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
核准,核准信息反馈后,由受理申请的国税局或地税局打印并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
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也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联合办证。持联合
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到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双方必须认可。
对采取上述方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停业、歇业
等,都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税
务机关的同意。
  4.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个体纳税户,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加强协作,联合
进行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工作。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分行业、分不同
规模业户的典型调查,共同评估、确定应纳税收入、毛利率、纯利率等指标,并以此
为基础共同研究确定分户应缴纳的各项税额及总的应纳税额,联合发布公告,以避免
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进而从节省成本出发,确定采取集中征收
或委托代征等形式,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
  5.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核定企
业所得税或制定核定标准时,应密切配合,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文件,并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
业,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避免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
收负担不公。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3-2 23:54:2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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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上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的办法,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订、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要协商
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要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
见统一对外公布;对外公布时,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7.协调进行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促进检查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合法
权益。
  (1)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国税局、地税局要协商确定部分联合检查的重
点,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2)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的线
索和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
  (3)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
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的
经验。
  (4)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
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8.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1)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
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加强
合作和信息交换。国税局、地税局一方根据工程时间或非独立个人工作时间判定构成
常设机构后,应在十天以内书面通知对方。
  (2)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该互通相
关信息,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总局批准的征免事
项,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联合行文报批。
  (3)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
免税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在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
人。
  (4)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规定,对情报
交换的查实、处理、信息采集等问题,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
  (5)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分管税种的,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通过联合调查或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协作与
沟通。
  三、建立国税局、地税局协调工作机制
  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
关事宜。可按月召开协调会或例会,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
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指定双方各自的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承办、组织各
项协作事务,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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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道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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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加强国地税协同征管,资源共享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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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地合并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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