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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6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 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的纳税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五十三条 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协税护税网络建设 第六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辖区内建立由工商、地税、街道、居委会、公安及市场主办方等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全社会对税收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从而实现公平税负,降低税收成本,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增加个体税收收入。 第六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制定协税护税网络工作范围及职责,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定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明确网络各成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 第六十二条 适时召开网络成员工作会议,内容分别为:通报各工作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协调工作联系,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问题等。 第六十三条 协税护税网络每年度要根据税收工作任务及网络成员的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和明确,并报分局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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