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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期限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每月终了后十日内依据生产经营状况,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申报资料按达增值税起征点和不达增值税起征点分类管理。 (二) 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CTAIS中作相应的税种鉴定及定额信息处理;对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新开业的在CTAIS中不做税种鉴定,已在CTAIS中做税种鉴定管理的应在CTAIS中做以下处理: 1、在CTAIS“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维护”中删除定额信息; 2、在CTAIS“税种登记”中删除相应税种登记信息;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税务登记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达到起征点的,其申报额作为调整下期定额的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要恢复征税的,在CTAIS中作相应的税种鉴定及定额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地点 (一)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 (一)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没有实行税银网络划税、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银网络划税方式:凡大连市范围内(除委托代征和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定期定额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有关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按照大国税[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办理; (三)邮寄申报方式; (四)其他申报方式。 以上具体申报方式的选择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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