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个体户假报停歇业责任在谁?请各位网友看看我写的情况说明,是代一位同事写的,他所管的片区内发生个体户假报临时停歇业,被分局综合股派员查到,并在调查报告上称“当事人供认不讳,属于偷税……”,于是本年分局的第一张业务函就是通报批评我们股该片管员,据说要追究执法责任。现在上级紧催着要他上交检查和我们股的整改方案及措施,我乱画了一个,觉得罗嗦了半天,还是不能达到“轻责任少扣奖”的目的,呵呵,其实我心里乱成一团,这样的情况,以后的工作中也不可能避免,何去何从,该如何是好!请各位帮着提些意见,谢谢!
关于个体户假报临时停歇业事件的情况说明
分 局:
元月中旬,分局对我们个体管理股所管个体户存在假报临时停歇业的违法违章现象作出了通报,同时要求我们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说明及整改,现将情况说明及整改意见汇报如下:
通报中涉及的8户个体户(其中7户位于建材市场,1户位于金三角副食城),在片区上应该属于我和一名代征员管理的范围中,对此,我们负有一定的后续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在2003年12月中旬,建材市场相关的几家个体户想借年关生意清淡之机进行店面装修,于20日前后向我们提出报歇申请,我和代征员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了“临时停业申请表 ”,同时要求他们逐一签收了《关于办理个体户临时停歇业的规定》(见附件1)——以此作为明确权利义务的责任状,宣传告知有关临时停歇业的涉税规定,指出停业不满15日当月税款不作调整,以及在申请停业期内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交税款的政策,特别强调了报停期间将由分局派员进行核查,发现假报歇将按偷税论处的法律责任。
本月2日,我和同片区的代征员协同对这8户进行了巡回检查,发现这几户个体已经开始装修,大门半开半关,当时在场也未发生销售经营,我们仍告诫装修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分局和股都会来进行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月度十号左右分局派员检查后,认定这几户个体户属于假报停歇业,属于偷税,并要求明确内部分管人员的责任。我们在接到分局的业务处理意见后,立即排找探寻管理不到位的原因,提出针对自身的整改意见和对分局管理上的建议如下:
1、本月工作的特殊性及未能管理到位的原因。
本月工作繁重而且时间紧张,未能将这部分个体户的管理作到万无一失,我们片管人员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适逢元旦和春节,申报期又延后至15日,我们片只有一个税务干部加一名代征员,一方面继续开展年度定额调定,汇总各类型定额审定表,同时填报不达起征点户的调查报告及明细清理表;另一方面根据一股传递、股长派工的各类临时停歇业申请、注销申请、营业额调整申请、新办开业定额调查及普通发票增量申请等开展各类片区内的事务;同时还负责申报期内的催报催缴、扣款不成功的调查协调、期后压欠等等。由于我们股对个体户报歇户的检查一直是坚持在申报期后由股长派工交叉检查的方式,在15号前我们已经检查过并逐户登记台账,但还是由于时间特别紧张未能多次检查,存在征管上的管理不到位,给一些找借口偷漏税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2、征管现状及后续管理责任的落实方面。
个体管理四股管辖的北片有建材市场、家具市场、化工市场及副食品批发商城等5个专业市场,4个菜场等集贸市场,红塔、十里牌2个乡镇临时经营户,400余户入机户及部分临时征收户等诸多纳税人,管区大事务杂人手少,对临时停业户管理存在不到位现象很难杜绝。而这项工作后续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分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见附件2)规定“停(歇)业期间,分局将委派稽查人员上门核查,对弄虚作假的按偷税论处”,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现假报停歇业户应该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并作出补税罚款的决定,由于不清楚本次分局派员检查时是否据此及时作出责令限改等处理决定,我们接到分局意见后立即上门实地调查,发放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他们据实补申报并接受分局处理。个体股长也按照一贯坚持的报停期间交叉检查形式另行派员逐户检查,然而事情已经发生,类似现象却依然很难根治。这次个体户假报停歇业的事件中从侧面也说明分局各个股之间职责不够明确,衔接脱节、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人意,上下环节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无法避免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请分局借这次有利时机强调“谁发现谁处理”的“积极作为”管理方式,为个体管理股的工作争取主动,使事后由我们负责催缴税款及罚款入库能够适应WIGS系统流程及征管上的顺利衔接。
3、个体户管理方式仍跟不上“管事制”要求,登记、定额及发票使用等方面征管不力。
个体工作中典型户调查、定额平衡、户籍管理等各项内容都需要做详尽繁杂的前期工作,一旦确定定额后,还必须向纳税人反复作说服工作,投入了大量精力也有能做到尽善尽美。究其内在原因,纳税人的单个性决定其必须独立办税,我们江苏省国税局自九四年以来坚持的对个体户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的征管方式,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经济发展、税源变化、国家政策的调整,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基层实际。
第一,核定征收纳税户的定额税款,主要是由税务机关根据其大体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经营品种等,参照典型户调查资料核定的。在定额核定的拉锯战中,纳税人由于关系其切身利益,总希望尽量少缴税,与税务机关在核定税额上周旋;税务机关责任片管人员,人手少、事务杂、时间紧,再加上精力有限,为了不妨碍其他工作的开展,最终不得不息事宁人而一味调低税额。在执行双定纳税的业户中,营业定额普遍低于其实际营业收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普通发票使用管理、停歇业及注销检查等等日常事务都对具体工作人员造成很大压力。
第二,实行的所谓发票和核定定额“双轨制”征收方式,从某种角度来说默认不开具发票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漫延。我国商业近年来已进入卖方市场,国内价格大战硝烟不绝,竞争相当激烈,毛利率大幅下降,有些本大利薄行业的毛利率甚至低于征税率,这进一步刺激了人们的偷税意识;而纳税人往往通过不开具发票,牺牲国家利益来达到竞销的目的。大部分的消费者有索取发票的习惯,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之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者在销售和购进货物时,不开具发票而主要以购销货清单或合同为结算依据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使得个体户定税缺少了准确销售额这一详实有力的依据。
第三,必须尽快提高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面向征管、面向基层”的,制订尽可能细的操作流程及职责划分,加强税收征管第一线的力量。《征管法》实施细则85条规定应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 现实工作中也不可能具体到每天对临时报歇户等进行巡视,只有借助微机数据统计实现日常监控,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实现以票控税,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实现后续管理,才能实现对个体户抓住大户、促进小户、带动中户的科学管理模式,减轻片管人员压力,避免执法责任追究,进一步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综上所述,我们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不足,对疲于应付日常事务性工作的情况也作了详细的说明,希望发生这样的违法违章案件后能得到分局领导的支持帮助,由此及未来,由细微观全局,综合各方面因素,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创建一个更有利的环境,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利,更好为纳税人服务!
最后,作为这次案件责任人,我自身一定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所在,认真对照分局和四股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执法责任,争取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征管协作能力的全面提高,立足基层,坚持岗位练兵,切实体现以纳税人满意为准则的“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新时期治税思想。
*****市国税局**管理分局 ***
二00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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