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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管了十年个体还是不懂执法程序![求助]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npx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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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6 20:08:00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以下是引用机器猫在2003-12-6 19:56:00的发言:
个人观点:
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相当于单位购进水电后再销售给承租方,应按4%纳增值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也认定为营业税中的代垫款项,但不符合代垫款项(发票开具给使用者)特点,所以感觉上有些不妥.
希望能和各位税务专家讨论,澄清我的认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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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p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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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12:53:00

 
征管法不应只局限于考试,还要学通才是,要懂得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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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w6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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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6 20:37:00



冲减管理费用!非税也!有关于物业公司收水电费以是否加价为计税依据文件为证!如果非要征税,营业税------以未分别核算为由!!!
 
以下是引用yjt622在2003-12-6 16:27:00的发言:
现有一营业税(运输公司)企业,将部分办公楼房出租,按地方水电部门价格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是否列为收入,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及税种????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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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0:33:00


师兄,你说的容易,我管了十年个体,我还不知道灵活运用,可关键问题,不能随便灵活程序,要找出一个明确的执法程序,才是主要的!不好意思!
 
以下是引用zdpepc在2003-12-9 12:53:00的发言:
征管法不应只局限于考试,还要学通才是,要懂得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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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wru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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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6 21:12:00

 
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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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0:36:00


既然业户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就不能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核定其税款,应以什么为依据核定其开业时间???
 
以下是引用gsred在2003-12-9 12:44:00的发言:
既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我觉得应该按照37条核定税款,按照64条罚款.同时可以按照60条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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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6 22:30:00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不能准确划分的混合销售也如此。
当企业兼营行为中适用低税率的行为占据较大份额时,分开核算对企业来说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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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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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6 22:50:00

 
从税理结合表面现实上讲,属应税行为。
但,其实质为水电等设施的使用权随房产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水电等设施其实质也属房产的一部分。因此,承租方发生的水电费实质为自身向水电供应部门直接购买的。但由于现行水电管理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明显滞后,导致表面现象为出租方转供水的事实,以致涉税处理困难。
这一问题分开核算并不能从税务基本规定上得以解决,因为转供水与房屋出租定义为兼营,实质上仍出现虚增收入的现实,导致会计信息虚假。另可能还将面临增值税的约束(小规模)
何况,现实操作中,涉及增值税方面关于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许多地方管理部门并不认同而不准开具专用发票,导致企业的税负额外增加)?而且如果出租方不具有开具资格时又怎么办?还有,由于管理的混乱使不少出租方为了省事,进行了包费的操作,导致混合销售的情况,以致租金虚增等,将面对营业税及房产税的问题。
总之,对于本贴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两方面出发,以期解决问题,方便租赁行业的有序经营:
1、税务部门出台办法,对转供行为的涉税处理进行统一。(特别是涉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的问题)。
2、水电供应部门,对租赁人出租使用权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发票开具规定,即: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消费者,然后依法开具发票。如:按消费者提供的经税务部门鉴定的租赁合同进行发票的真实的开具,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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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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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3/12/9 2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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