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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关于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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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方式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10/17 10:35:00

 [求助]关于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方式
财税[2005]186号文对减免限额作出了规定,而且规定以年度限额为限依次扣减当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当年是公历年还是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期限;在减免的方式上,是换算到按月扣减,还是先征进来,再按年度结算,由纳税人申请退税?若采用这种方式,是否有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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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bz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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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10/17 11:17:00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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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2b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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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10/17 12:48:00

 
有些地方分解到月按月来执行,当然税法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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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10/17 13:44:00

 
对国地税共管户采取委托国税代征的方法,那么对这部分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款可否先征,再按年结算,先征后退,有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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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10/17 14:31:00

 
按各地不同的做法也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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