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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务——(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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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务——(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7/2 13:50:00

外汇登记

今天来说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外汇部门在我眼里一直是个很神秘的部门,一是平时打交道不多,二是其执行的政策貌似有许多是内部规定,并不对外公开。资料显示,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根据其局长由人行副行长担任来看,应该属人行代管的机构,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外汇局的独立性还是比较强的。

闲话少说,还是来看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是怎么登记的。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虽然写的已经很明确了,但我们还是要注意一下,其实在实务办理中是这样要求的: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仅提供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投资方的身份证明文件;7、其他补充材料。

另外,《暂行办法》第二条是这么说的“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在此列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我们可以看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是先进行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验资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论坛中曾有人对设立的基本流程提出异议,正是基于此吧)

所以,这个外商投资企业究竟指的是哪些企业,还是很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一下的,这个问题看来已经迫不容缓了,下次插队先讨论一下。

PS:鉴于本人对外汇管理比较陌生,还是希望有高人多加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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