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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代表个人所得税义务如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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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代表个人所得税义务如何确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9/6 1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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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号:

[/td] [td]216876[/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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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td] [td]2011/08/29[/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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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td] [td]已回复[/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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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td] [td]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代表个人所得税义务如何确定。[/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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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td] [td]请问,一家美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其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该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时间少于183天,该代表仅担任此一项职务,在境外没有兼职。请问,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否应按其在国内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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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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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第五条“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请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9/06

不知大家看懂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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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9/6 12:13:00

我想,这位回复官员是否忘记了国税函[1995]125号文第三条规定:通知(148号文)第五条所述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首代是这样的职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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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9/6 12:32:00

回复fortrying的帖子

估计他是当做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不过换我也会觉得首代就是相当于公司的总经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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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9/6 12:46:00

首代被视为是常驻代表机构的高管,所以是按高管来算的
所以虽然不到183天,除了境外支付境外所得都要交税
而根据148号文就是按在境内天数来计算境内所得的,虽然只担任境内职务(这个很妖怪,但就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代表处核定征收,所以全部视为境内支付,所以就全部交税了(即便按天算,但天前面乘个零,结果就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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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9/7 9:50:00

回复t1ubl的帖子

可是文件规定的是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起码得是个公司吧?分公司恐怕都不行吧?那代表处会比分公司地位或级别要高吗?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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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9/8 13:45:00

总局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显然把首席代表作为高管来处理了。彪捍的税法,没有为什么,只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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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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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sllf 发表于 2011-9-8 13:45
总局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显然把首席代表作为高管来处理了。彪捍的税法,没有为什么,只有是什么。

确实,税法就是人家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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