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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资本项下外汇结汇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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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lian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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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项下外汇结汇之相关规定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10/17 18:40:00

关于资本项下外汇结汇之相关规定

1、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相关之规定:
(1)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取得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2)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相关之规定:
(1)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或者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2)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综上所属,公司如需将外债结汇使用,必须取得外管局出具的外债结汇核准件及提供资金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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