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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汇管理新政:联网核查(防热钱利器)续----延期付款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biwk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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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新政:联网核查(防热钱利器)续----延期付款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9/27 17:52:00

    请物流部的同事注意第三条,配合保证报关单不要因为过期不能支付货款,特别是转厂报关单等特殊业务。

外管局发表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对于我司有以下影响:

1、            延期付款管理是指10月1日以后的签约的合同,一般外管局按报关单日期为10月1日以后认定。

企业在办理时要注意10月1日以后的报关单但合同有可能是在10月1日以前签定:估计要企业出证明合同是在这个时点以前,政策还没有明确细则有一定风险,估计外管局会出补充规定来明确规定。所以在操作时对于报关单日期为10月1日以后,但合同日期是10月1日以前的建议对于合同一定要特别注意合同日期,并要让相关业务部门或供应商提供合理的证明。

2、            明确了10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不适用延期付款的规定,不用去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我司前期集团内部的报关单不适用此规定。

3、            请物流部同事和财务请款相关人员注意报关单日期10月1日以后,报关单的保鲜期最长为105天,财务部同事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在外管局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进行登记。过期企业将不能用此报关支付货款,并有可能被外管局处罚。

4、            如何清查要到期的物流部同事未交给财务部的报关单,请出纳去银行或外管局网站上进行查询,是否可以拿到所有10月1日以后未付款报关单明细数据?
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4  文号:汇发【2008】4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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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现就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于2008年10月1日起对外运行。企业应按汇发[2008]30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相关手续。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做好应用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收集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息,待“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运行后,按照操作手册要求为其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二)按照总局要求准确按时上报辖区内企业2007年每月进口货物的付汇数据。
    (三)按照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熟悉掌握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业务流程,并组织努力做好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的培训工作。
    三、为保证各方面准确理解和执行延期付款登记管理政策,各分局应在10月1日前设立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指派专人接听电话,做好电话记录,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和银行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各分局的热线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四、各分局应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总局联系人:资本项目管理司:苗剑 梁勇
    联系电话:010—68402250
    传真:010—68402208
    电子邮件:debt@capitalsafe
    信息中心:王毅
    联系电话:010—68402469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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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9/28 3:30:00

谢谢,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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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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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9/28 3:59:00

前两天已参加培训好象讲的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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