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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外国企业吗?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了,就是外国投资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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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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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5:32:00

回复 10楼 lirugang 的帖子

那这么说,我们公司如果做利润分配给B公司,如果B公司不汇出境自己存着要不要交税?

如果拿到了不汇出境,而是对我公司再投资,要不要交税?

刚又去了趟税务局,得到的回复是不太可能开出来,只能再争取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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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u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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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5:46:00

原帖由 zx278 于 2010-9-27 15:32 发表
那这么说,我们公司如果做利润分配给B公司,如果B公司不汇出境自己存着要不要交税?

如果拿到了不汇出境,而是对我公司再投资,要不要交税?

刚又去了趟税务局,得到的回复是不太可能开出来,只能再争取一下看



如果拿到了不汇出境,不交税。对我公司再投资,要交税(注意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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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5:59:00

回复 12楼 lirugang 的帖子

这么说没有办法操作的,假如我公司向B公司分了2亿之后,不汇出境,应该不交税是吧?
但B公司如果拿自有资金再投资总不用交税吧?投资这个动作应该不是征不征税的关键,因为谁也说不清楚用来投资的现金到底是自有资金还是我公司分配给B公司的。
再说回来,征税对象也不可能是行为,只可能是“收入”“利润”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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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6:03:00

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外资企业,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方才是外国企业。才涉及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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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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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6:04:00

海大师,老毒物,老高,老王,老肥这些人怎么不出来发表意见了,嫌问题没有水平啊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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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6:39:00

1.税务及外管局都是政府部门
2.所有在中国设立的法人企业,不管投资者是中资,外资,合资,独资,均是中国企业.
3."我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最终母公司"下面的分公司?
4.如果以分给最终母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转增资本,外管局是对的.
5.如果以分给本公司的投资者(**集团公司)的利润转增资本,税务局是对的.
上述理解,不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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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6:49:00

怎么说呢,首先你需要确定一个概念:外汇局和税务局都是正确的,如果你认为他们谁错了,请参阅前款。

然后你需要确定,你需要解决的就不是哪个错哪个对的问题,而是要把事情办下来;怎么办,参阅lirugang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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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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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7:16:00

我分局向国际处咨询了贵企业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是针对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贵企业北京总公司虽然是外资企业,但是它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的业务无法开具税务证明。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上面是税务局给的正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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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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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7 17:58:00

回复 18楼 zx278 的帖子

好热闹啊,有事来晚了。
楼上各位已就B是作为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从税法的角度作过阐述,我就不再啰嗦。
我换个角度来说说我的理解,楼主你看对不对:

一、界定B公司的身份
从你的描述看,贵公司应该是由B公司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而B公司应该是A在境内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二十条: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贵公司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的法规依据。
2、《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可见,按商务部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在某些情况下直接被视为境外股东。
我想这可能是外管局认定B公司为外国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汇发[2009]52号第五条的理解
该文第五条:
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并签章的《税务证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你注意看第(三)条,关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B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其作为投资者时,在贵公司向其“划转利润”时,需要办理《税务证明》。
很明显,同在第五条,(一)、(二)中的外国投资者应该是不包括“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在(一)、(二)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是作为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被投资企业”,同样需要适用(一)、(二)中的相关规定。

三、综合上所述:
我认为外管局的说法是错误的,看能否再与其沟通。

[ 本帖最后由 toqb7 于 2010-9-27 18: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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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9/28 11:53:00

怎么沉掉了, 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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