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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税发[1995]197号是否仍部分有效?-外国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营业额问题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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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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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97号是否仍部分有效?-外国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营业额问题 急!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5/20 9:32:00

对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不低于合同额的5%)的规定,是否仍有效?有废止掉它的文件吗

所得税的计算(不低于合同额的5%)被国税发2010年19号(不低于合同额的10%)替代了,不在此次讨论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 ... ?id=3633&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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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9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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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征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依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第一条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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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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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5/22 23:26:00

回答不了你,税总网站显示作废,但税总发布的作废文件清单中并无该文件,不过一个海洋石油的文件中引用过该文,但海洋石油文已经作废。
我也想要知道答案呢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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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_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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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5/23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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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企业,何必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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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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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5/23 16:15:00

问问税局吧

据实务操作,各地税局在对外国企业征税时,对营业税计税基础和所得税计税基础要求是一致

所以本人认为,既然所得税已经改了,营业税尚不明确,只能从所得税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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