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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付外国公司劳务费需付扣代缴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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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外国公司劳务费需付扣代缴所得税吗?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9 18:36:00

 [原创]付外国公司劳务费需付扣代缴所得税吗?
例:我公司是福田一家外资企业,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委托香港A公司作为我公司的中介,帮我们介绍推介产品,现我们需付香港A公司300万中介费,请问:
1、此笔中介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吗?
2、如果要缴税,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  例:[300-15(营业税=300*5%)]*所得税率? 300*所得税税率?
3、如果是免税?应该如何申请免税? 非常感谢! 您好!
注:该香港公司是派人到境内来提供服务(整个劳务发生在深圳,合同也是在深圳签的,3个月)。

顺便问一下:如果是在香港为我公司做产品推广(没超过180天),整个劳务发生在香港? 就要征税吗?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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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9 19:14:00

 
境内未超过6个月,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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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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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9 19:44:00

 
未超过6个月是不征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发生在境内的劳务应当属于境内收入,不构成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应当就境内取得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即以前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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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9 21:49:00



好像有点问题吧?按照中国与香港的税收协议,时间不超过183天的不构成常设机构,所以也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引用pjddou在2010-1-19 19:44:00的发言:
未超过6个月是不征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发生在境内的劳务应当属于境内收入,不构成机构场所的非居民应当就境内取得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即以前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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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19 22:03:00

 
交营业税,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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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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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0 9:03:00

 
对了,是这样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属于企业,是个人行为的话是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公司行为的话,根据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话按照协定与税法孰低的原则执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0 9:12: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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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0 19:01:00

 
谢谢各位.但我咨询了123661,答复是要交的.说只要发生地在深圳,就要代扣所得税.

我认为是不应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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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1 20:30:00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一方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视同该常设机构与其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在上述情况下,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一方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它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提供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得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的因使用专利和其它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因提供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因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如果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或是按照其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碍该一方按上述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上述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安排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1 20:30: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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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2 16:35:00

 
(企便函[2009]33号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虽然这类情况很少。按照这个理解,就出现了未构成机构场所(即不需要达到一般6个月的条件)的劳务费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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