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1049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外国企业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利润分配时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stone74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5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10/30 8:00:00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利润分配时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0:45:00

不知对于外国企业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在将利润分回外国企业时是否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不知哪位在实务中有没有碰到过这种情况,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多谢!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1ubl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51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18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4:07:00

没有经历过此类事项,个人看法:其一:国外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代办处的利润时,因国外企业此时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应代扣所得税。其二:如不需要代扣预提税的话,国外企业就可以考虑在中国全成立代办处而不是子公司了,这样汇出的利润不用交所得税。因此,个人认为应交所得税。不对之处,大家扣下留情。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amelot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49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4/1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4:50:00

回复 沙发 t1ubl 的帖子

我也没有经历过。但个人不太同意您的看法。您所引的文件还有下面这个帽子: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而本例中该国外企业取得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不是因为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

当然,我同意您所提到的其二中的考虑。如果没有一道类似的预提所得税,可能会造成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差异进而对投资模式选择产生不必要的干扰。因此,确实有其他国家对分公司利润汇往境外总部加征一道类似于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但是,现行的国内法规中还没有看到引入这种类似规定。

最后,通常外资不太可能在中国设立可以从事生产经营的分公司;代表处一般也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楼主的案例最有可能发生在境内的外国银行分行(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果是代表处,那么通常只有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处。个人感觉国税总局似乎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但从现行法规来看,确实在汇回环节看不到预提所得税的依据。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1ubl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51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18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5:00:00

有道理!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1ubl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51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18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5:15:00

回复 藤椅 Camelot 的帖子

在回复之前,我也在考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或投资收益的问题。确实有些牵强。但从税务原理来看,国外分公司通常无法参与到集团总部进行汇总纳税,实际在所在国成了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从本质上说,代办处也好,子公司也好,都是在中国先交纳了所得税,然后才能将利润汇出中国。而从这个上来说,在实践中似乎很难获得 免税证明或不与征税证明,因为确实难于找到不征税或者免税的法律依据。这样,代办处就无法将款项汇出。
从所得税法来说:代办处在国外的总公司在取得代办处分回的收益(无论是否能定义为投资收益或者股息红利),其都从中国境内获取了所得,按条所得税法第二条,可能成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问题是:这句存在很大企业,理论上说这里非居民企业的判定应是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应成为中国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但从文字的推敲,似乎也构成了不但是用于代办处,也用于判定总部都构成中国非居民纳税人的依据,所不同的是,代办处是在任何时候,只要在中国取得所得就成为了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而国外总局仅从代办处取得收益时构成非居民纳税人。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1ubl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51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18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5:17:00

原帖由 t1ubl 于 2009-10-26 15:15 发表
在回复之前,我也在考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股息、红利或投资收益的问题。确实有些牵强。但从税务原理来看,国外分公司通常无法参与到集团总部进行汇总纳税,实际在所在国成了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从本质上说,代办处也好 ...


问题是:这句存在很大歧义,理论上说(更正下)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hyjzjj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5:42:00

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在实务中,进行对外付汇时,要求开具完税证明。当地税务机关肯定要执行代扣代缴行为。
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会参考《中×两个税收协定》,这点,需要看是哪个国家了。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stone74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5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10/30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6:56:00

回复 7楼 hyjzjj 的帖子

我也咨询过当地税务局,得到的答复是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我对此有一些疑问。一是根据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我的理解就是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我的理解是对于股息、红利等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我认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只就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应再对其分红缴纳所得税。
二是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由于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况,都属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常设机构,按道理两者在中国应缴的税都是一样的。但现实时对于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况,都是只征一道税,即只就该常设机构的收入按照核定利润征税,而发包方在将工程款支付给境外企业时,都不需要再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对于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实务中就会存在两道税,即不但对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常设机构在将利润汇回外国企业时,还要征收预提所得税。比较怪。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stone74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5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10/30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7:00:00

回复 报纸 t1ubl 的帖子

我不认为存在歧义,你可以看新税法第一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该条规定,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并不是法人实体,因此该机构、场所本身并不构成非居民企业,而是设立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而变成了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因此税法上表面上是对该机构、场所征税,其实质是对该外国企业征税。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Camelot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49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4/1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6 17:57:00

回复 8楼 stone74 的帖子

恩,如果随便那么一问,对方连是股息还是机构、场所经营所得都没搞清楚的话,“要扣缴”这个答复是意料之中的。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