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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册在北京,2007年底以前是中外合资企业, 外方控股. 2007年底,外方购买了中方的全部股份,我公司也成为了外商独资企业. 目前,外国母公司拟将2008年底全部未分配利润分配并汇往国外. 在办理此事过程中, 税务部门告知如果分配2007年以前利润,需要取得当时中方股东的放弃分配权利的声明. 本人对这一要求十分不理解.
在此求助于各位同仁专家,特别是北京地区的朋友:
1> 象我公司此类案例, 将利润汇往境外, 需要去那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需要分别准备什么材料?
2> 税务部门提出的中方声明文件, 是根据什么文件提出的?
3> 和我公司此事相关联\可参考的文件有哪些?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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