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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外国企业提供劳务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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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phoe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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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外国企业提供劳务纳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3/31 17:09:00

我现在遇到这样一个情况:一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合同也是与该公司签订,发票由该公司开具;
现在,该境外公司要求我公司付款给它境内的一家关联公司(合同中没有约定)。

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有两个:1、上述劳务是否为来源于境内所得?
2、我司是否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劳务征收营业税;
同样,两个问题:1、上述劳务是否为来源于境内所得?2、我司是否为扣缴义务人


[ 本帖最后由 icephoenix 于 2009-4-1 16: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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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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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3/31 21:12:00

一般理解作为境内所得(但应关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问题)和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应扣缴所得税和营业税。
另外,请务必关注代付款给境内关联方所可能面临的外汇业务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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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phoe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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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1 15:58:00

谢谢了
是这样 我细细看了一遍相关的法规:两税关于来源于境内所得的规定不太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1)》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这下 我可真蒙了:1、到底设计劳务算不算中国境内呢,还是境内境外要细分?
2、所得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设计所得是否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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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phoe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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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1 16:03:00

我们的专管员 倾向于 营业税是境内,要代扣代缴;所得税有待商榷;
专管员打电话去市局,上面又说都要代扣代缴;
外方说:我们要代扣也可以,但是让我们提供文件依据和解释

问了几个人,每个人理解都不一样;
我头好晕呐
向大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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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cp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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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1 17:03:00

09年签订的合同

如为09年签订的合同,
1、营业税应全额纳税  代扣代缴 见营业税实施细则: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得税需看合同
支付给关联公司不可行,有风险。
提供几个文件供参考(视野中收):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汇发[2008]64号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4、国税发〔2008〕122号 5、国税发[20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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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1 21:45:00

十分感谢 这个几个文件 我再好好消化消化
回头 我会把我的理解总结一下
麻烦您到时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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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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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1 22:58:00

1、营业税要交,接受劳务单位是境内企业;
2、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一般设计业务都在境外完成,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不构成就不用交。

问题最大的可能是外汇管理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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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1 23:05:00

这种转交境内企业的情况,存在外汇的风险,税务也可能不认(因为无法提交支付给外方的证明)
此外,如果支付给外方的话,外管要求提供完税证明,自然就有外方要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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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ell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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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2 14:14:00

营业税要看合同签订时间

   如果合同是09年以前签订并执行的,如果设计业务完全在境外进行,可以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第3条第3款对设计类业务进行了规定:“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和是09年签订的,则需要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将94年营业税实施细则中,有关征税范围由“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修改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由原来的劳务发生地改为支付地。所以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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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4/7 12:30:00

特别感谢大家

看过合同 是在08年签订的 也征求过我们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不用缴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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