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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考虑
我认为应该考虑。计税的出资额也就是应该是实际出资额也就是已到位投资减去已收回投资吧。同时,应该考虑一下账务处理,以前收回的投资是不是已经减记了投资成本,涉税的问题特别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贷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如果是内资企业以前是要计入转让收益的,这一点上不公平,现在两税全并,不知道具体怎么执行)。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这是以前外资企业的规定不知道现在是不是按原来的执行,新法配套明细的东西太少了,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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