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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问题 我县有一外国企业,其总机构设在新加坡,在国内是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与中石化签定合同,提供天然气劳务技术支持等。 总局文件规定按10%核定利润率,再按33%征收企业所得税。去年该企业没有按月申报纳税,被中石化按支付的劳务费的10%预提所得税,上交北京国税局。 今年由于企业不能完成合同,又请一些外国企业来帮他完成合同。 疑问:1、北京国税局按10%预提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2、请来的外国企业我们是否能按10%收取预提所得税,政策依据 3、对这些外国企业有无180天的时间规定,没超过180天不征税。 请各位大虾及时指点,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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