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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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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7 0:37:00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
(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境外工作期间是指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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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6/7 0:41:00

需要与各位同行讨论的是,外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适用哪一公式

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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