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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为什么要废止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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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废止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通知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10:54:00

 为什么要废止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为什么废止?与哪个文件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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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1:51:00

 
我分析认为此文废止的主要原因是“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提法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原则相违背,营业税只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特别规定外,是否征收营业税的基本依据是劳务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有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只要劳务(资金借贷或动产出租行为)不是该境内机构、场所直接提供的,而由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的,该劳务(资金借贷或动产出租行为)就应该确定为是境外提供劳务。虽然,国税发[1997]35号文件的依据是正确的,但结论的因果表述是错误的,故国税发[1997]35号文件被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特别规定外,营业税的劳务发生地和纳税地点一般为机构所在地,金融企业和动产租赁企业劳务发生地和纳税地点即为其为机构所在地。对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可以直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判断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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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1:59:00

 
2楼的分析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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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2:01:00

 
对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到底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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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2:02:00

 
现在要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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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2:41:00

 
据说,总局在考虑重新发文明确。但这话已说了大半年了。本地税务机关基于我的上述分析的观点,直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得出目前暂缓征收营业税的判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2 22:42: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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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3:07:00

 
国税发[1997]35号文件,f1es7v曾经做过分析

猜测:
可能我国在境外得不到同等待遇,故取消了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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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3:17:00

 
个人认为,凡是作废的文件都要从相反的方面去理解,希望总局赶快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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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2 23:23:00

 
不过,直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得出目前暂缓征收营业税的判断的做法,有点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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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2/6 16: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是万能的,能根据此条得出征税与不征税两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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