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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废止文件:外国企业利息租金征免税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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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文件:外国企业利息租金征免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7 23:53:00

 废止文件:外国企业利息租金征免税问题
国税发【1997】第035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问:替代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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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ni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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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0:07:00

 
呵呵,我也刚发了这样的贴子,也正疑惑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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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205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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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7:38:00

 
国税发[1998]85号,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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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9:13:00

 
不是这个。85号文只是加强预提所得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从来没说不征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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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9:56:00

 
我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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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12:52:00

 
看来有点问题了

记得前年还免了一次税,我以为弄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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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xx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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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13:04: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538号

2003-06-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总局决定,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所得或收入,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了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现就检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组织实施
为确保顺利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措施。
临时联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征税部门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筛选抽查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联合工作组负责向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附表1、2)。
二、 检查范围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境内单位,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境内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三、 检查内容
2001年以来,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四、 检查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自查阶段,包括税务机关自查和企业自查两部分。各地征税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发放企业自查表(附表3),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征税部门。征税部门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与内部征管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并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附表1、2)。
第二步,分析抽查阶段。临时联合工作组应对征税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筛选出的抽查对象要组织力量入户检查。抽查工作完毕后,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填报汇总表(附表1、2)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总结内容包括:(一)税务机关就相关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程序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二)对汇总表(附表1、2)的说明;(三)税务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机关(或外汇指定银行)的合作情况;(四)总结在执行相关税收法规过程中以及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包括漏征税款的主要原因)。
第三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联合工作组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五、 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进行此次专项检查,扎扎实实搞好基础工作,以便及时发现日常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合作,确保临时工作组的组建和运行。对于发现的重大嫌疑案件应共同选案、共同入户检查。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各税统查。不得重复检查,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三)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征税部门同时向被检查单位发放自查表(附表3),并做好自查表的发放与回收的登记工作。在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汇总统计数据时,要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征税部门负责汇总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营业税或者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被检查单位的数据;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征税部门负责汇总只缴纳营业税的被检查单位的数据。
六、 检查时间安排
2003年9月底以前,各相关省市临时联合工作组向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及汇总表(附表1、2);10月-11月,总局专项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抽查; 12月为总局汇总和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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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14:31:00

 
这个538号文只是对30号文提出有几项检查要求的一项作出具体的要求而已。30号文提出了好几项专项检查工作,538号文只是贯彻这个文件的其中一个文件而已。它并未改变之前对外国企业某些所得是否征收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是一直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国税发【1997】第035号明确了对之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此后没有文件说应征收营业税,那真不知为什么要废止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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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17:52:00

 
这个文件出台的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从营业税条例和细则来看,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内,就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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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18 18:18:00

 
我怎么觉得营业税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外。
”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7月23日国税发[1996]126号通知]

“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 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 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28日国税发[2000]135号通知]

既然以上两行为的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按对等原则,境外的租赁动产行为和境外资金所有者的离岸银行业务劳务发生地也在境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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