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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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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综述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8/17 16:16:00

 原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综述

一、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根据《所得税法》第1O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中国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二、再投资退税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再投资退税的申请时间。再投资退税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逾期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报据《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贷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关于再投资退税的投资主体。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因此只有这三类企业的外方股东用其在本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但也有一种例外,对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或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为外国投资者,其再投资行为可以比照外国投资者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三)关于再投资退税的投资对象。再投资的对象一定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改变本企业的资本结构但不会改变企业的经济性质,基本上可以符合再投资退税关于投资对象的要求。但是外国投资者向外投资,如果采取合资的方式,被投资企业一定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才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外方股东的资本占公司的资本应不少于25%。
(四)关于再投资退税的投资用途。再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用于增加被投资方的注册资本,如果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等方面,虽然也扩大了投资,但因为没有增加注册资本,也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用在境内企业投资取得的税后利润收购对方企业的股权,虽然也是一种再投资行为,但是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只是股东的更换,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因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关于再投资资金的来源。再投资资金的来源一定是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转让股权或因税务机关调整企业关联交易而调增企业税后利润获得的所得,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进行再投资均不得享受退税优惠。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就是,税后利润不一定就是“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其中外国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部分用于再投资也可以享受退税优惠。
(六)关于再投资的方式。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必须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资金改变用途或汇出境外经过周转后再投资,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七)关于再投资退税适用的汇率。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八)关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因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一个累计数,历年滚存的利润可能因为税收优惠的存在而导致适用的税率不一致,适用税率不一致就涉及一个用什么税率退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细则》第8l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九)关于再投资退税的比例。上述已言,再投资退税的比例为已缴税款的40%。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两型企业”,则可以享受100%的退税。这里所说的“两型企业”指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
(十)关于原投资资本不足的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若原“应缴资本”尚未投足,应在弥补完未缴足部分后,对超过部分的利润实施再投资退税。这里的“应缴资本”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工商部门申请以税后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以前,按照当时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数额,外国投资者应认缴的部分。
(十一)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十二)关于再投资退税的跟踪管理。再投资退税虽然在申请时符合条件,但如果事后条件发生变化,那么该优惠可能被取消,对已退税款可能被追回:
(1)经营期不满5年追缴退税。《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如果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之日开始,被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5年,则应追缴其已退税款。
(2)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应追缴退税。相关文件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不满5年就转让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则应追缴其已退税款。但是,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投资,即使不满5年也可以不追回已退税款。
(3)达不到“两型企业”标准部分追缴退税。《实施细则》第8l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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