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742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编[转帖]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2kvxn2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编[转帖]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6 11:44:0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编[转帖]
一、经营收入的确定
(一)分期确定的收入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长期工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长期加工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摘自细则第十一条)
(二)、产品分成方式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人,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摘自细则第十二条)
(三)、非货币资产及权益企业取得的收人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摘自细则第十三条)
(四)、销货折让、折扣关于企业的销货退回、折让与销售费用的区别问题: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的退货。销货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贷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五)确定收入的其他问题
1、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54号《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摘自国税发[1995]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1)、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2)、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的原则,确定当年度的所得税待遇。(摘自国税函发[1995]4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摘自国税发[1995]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以下简称批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做出了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收入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人各期收入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摘自国税发[1996]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5、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1)、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2)、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的原则,确定当年度的所得税待遇。(摘自国税函发[1995]4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摘自国税发[1995]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以下简称批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做出了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收入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人各期收入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摘自国税发[1996]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5、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损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6、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96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摘自国税函[2002]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不允许列为成本、费用的开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摘自细则第十九条)
(十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补的税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而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摘自国税函[2003]112号)
(十二)关于海关滞报金、合同违约金税前列支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税外[89]029号文件关于“凡被国家法律执行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的罚款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罚款均不得税前列支。”的规定精神,海关滞报金属于上述列举的范围,因此,凡将滞报金列入成本费用的,计征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同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罚款,可以税前列支。(摘自津国税二[1995]3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2)、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损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6、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96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摘自国税函[2002]0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不允许列为成本、费用的开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摘自细则第十九条)
(十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补的税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而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摘自国税函[2003]112号)
(十二)关于海关滞报金、合同违约金税前列支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税外[89]029号文件关于“凡被国家法律执行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的罚款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罚款均不得税前列支。”的规定精神,海关滞报金属于上述列举的范围,因此,凡将滞报金列入成本费用的,计征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同违约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罚款,可以税前列支。(摘自津国税二[1995]3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①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的原有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作为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②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每年提存的该项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方可在计征所得税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2、企业和个人支用本通知第一条所指的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
3、企业和个人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与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不得在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②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由企业支付的,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但同时应计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发[1994]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三)、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摘自细则第二十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四)、特许权使用费
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摘自细则第六条第二项)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XX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其外方合营者美国XXX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XXXX国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准在该合同期内使用“孩之宝”商标。合营企业除按销售商标产品净额3%向美国XXXX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还要向美国XXX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组成部分。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①,扣缴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89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2kvxn2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6 11:45:00

 
(五)、上缴管理费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并且每年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向这些部门上交管理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上述有关部门上交管理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款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摘自国税函发[1993]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六)销售佣金或手续费
1、服务酬金××饭店按有关合同规定,由合营双方按照对等的原则,在合营期前后,分别雇请其他公司委派人员协助饭店进行经营管理所支付的“服务酬金”,同意列为饭店的管理费支出。(摘自税务总局(83)财税外字第112号文《关于对北京XX饭店等中外合营企业有关费用列支问题的复函》)
2、委托代购手续费关于香港×××企业有限公司为其与北海电业发展公司合作经营的北海××发电厂在中国境外采购合作企业所需的发电设备,按购进设备总价款的3%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否征收预提税问题,因该项业务活动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外,对香港×××企业有限公司所取得的上述手续费收入可暂免征税。对北海××发电厂支付给香港×××企业有限公司的合理的手续费,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准予列为合作企业的费用:
①合作外方采购的设备不是该合作外方作为投资的设备;
②合作企业与合作外方签有委托该外方代为采购设备并支付外方手续费的合同或协议;③合作外方应能提供由该设备的卖方开据的原始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设备价格的有关书面证明。(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379号《关于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在境外代为采购设备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暂免征税问题的批复》)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佣金费用的列支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佣金,应以收款方开据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款凭证做为所得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否则不予列支。(摘自津国税二[1996]2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缴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董事会费和董事费
1、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2、对合营企业举行董事会所开支的会议费,可暂不限举行会议的地点,准予列为费用开支。对合营企业支付给执行业务董事的车马费,准予列支,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摘自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88号《关于上海××毛纺织有限公司投资新办合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八)、交际应酬费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于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摘自细则第二十二条)
2、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为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①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②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③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3、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摘自国税函发[1995]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九)、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价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则。(摘自细则第四十六条)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摘自细则第四十七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人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摘自细则第四十八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八)、交际应酬费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于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摘自细则第二十二条)
2、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为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①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②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③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3、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摘自国税函发[1995]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九)、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价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则。(摘自细则第四十六条)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摘自细则第四十七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人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摘自细则第四十八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八)、交际应酬费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于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摘自细则第二十二条)
2、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为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①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②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③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3、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摘自国税函发[1995]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九)、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价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则。(摘自细则第四十六条)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摘自细则第四十七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人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摘自细则第四十八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十二)、坏账损失的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说的坏账损失,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①、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②、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③、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人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细则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2kvxn2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6 11:45:00

 
2、由于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缺乏有效的欠费控制和追缴措施,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有较大数额的用户欠费现象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于上述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①、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②、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账损失;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人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摘自国税函[200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关于坏帐损失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确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已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限,仍然不能收回的,且企业单笔应收帐款金额在10万元下,年度债务应收帐款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凭法律或执法部门的裁定等证明,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超出上述规定金额的坏帐损失,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摘自津国税外[2003]15号)
(十三)、捐赠支出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摘自国税函发[1995]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摘自国税函[2003]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十四)、房地产企业境外销售费用及租赁房屋计提的折旧房地产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又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十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费用列支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并且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而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
(十六)、技术开发费
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包括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企业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享受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发生的开发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2、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注:请参阅国税发[2003]127号)
(十七)、其他
1、银行费用对××公司支付给县工商银行代办处咨询信用签证费和信用等级评优费,如能提供有关协议、合同及收费凭证,其支付金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可准予列支。
2、资金引进费对××公司支付给县工商银行个人的资金引进费,如符合县政府文件的规定,可准予企业以合法凭证列支。
3、公休假工资对××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公休假工资,如经企业董事会决定,可准予在工资项下列支。
4、污染赔偿费对××公司通过粮食部门支付给农民的污染赔偿费,应准予企业按实际支出数额列支。(摘自国税函发[1990]142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有关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5、职工退休费××钢铁厂以其全部资产与香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举办××钢铁有限公司,原所属的中小学、技工学校及大专班也已归属合营企业,上述学校的经费以及原XX钢铁厂的职工退休费,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摘自国税函发[1990]114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钢铁有限公司所属学校经费、职工退休费、劳动保险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6、市政费用关于外商投资开办宾馆、酒店,在主体工程之外,向市政、电业、通讯等有关部门支付的社会公用设备费,包括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的管线和市政道路,以及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集资费,可列为其他资产支出,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如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缩短摊销期限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575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支付的“红线外工程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7、土地使用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摘自国税函发[1994]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列支问题的函》)
8、修理费修理费用支出,一般是指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持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修理;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部拆卸、更换部分主要部件、配件;对窑、炉进行岁修或定期大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修等支出,均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列支。(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9、企业职工培训费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原则处理: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用列支问题的知》)
10、借款利息
①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人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摘自细则第二十五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②合作企业为支付注册资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筹借的贷款,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因此而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52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外方合作者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收入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③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借到款,而从民间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支问题,如果不存在变相的分劈红利等问题,可以从宽掌握处理。(摘自国税函发[1991]32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④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因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对于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属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外国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
二、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在设备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
三、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为费用开支。
四、准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属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征税的,应由支付单位扣缴20%的所得税。(摘自(82)财税字第141号《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⑤外国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分行,向分行拨付的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是设立分行法定的本金。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分行支付给总行的营运资金利息,不得扣除。(摘自国税函发[1991]59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向其总行支付的营运资金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⑥国务院国办发[1985]62号文件下达以后,签约的合作企业,其注册资本额的确定也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不按照规定执行而改变注册资本比例的,其超出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一律不准列支。(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082号《关于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额问题的批复》)
⑦外国银行分行因由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拨足而筹措借款,在其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其中相当于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部分的贷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该分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国税发[1997]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11、汇兑损益
①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摘自细则第二十三条)
②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商投资本金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宜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对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本金时所发生的汇兑收益也不作为企业所得征税。(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对合作经营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商投资本金所发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列入管理费用问题的批复》)
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XXX联合开发公司”的外国合营者法国里昂地区城市开发公司分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购人的调剂外汇,与外汇牌价相比所发生的差额,同意你局意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上述差额不能列入合营企业的成本、费用或损失。(摘自(89)国税外字第3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用分得的人民币利润购买调剂外汇与外汇牌价相比发生的差额不得由合营企业列支的问题》)
④西安XX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合营合同约定,合营双方投入的美元现金资本,折合人民币的固定汇价为1:3.72。该公司于一九九O年三月收到250万美元的现金资本,收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牌价为1:4.72。对该公司收到的上述美元资本,按收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之间的汇兑收益,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记账,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摘自国税函发[1991]130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XXX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汇兑收益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⑤关于XX日用品有限公司调入外汇支付的手续费如何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调入外汇支付的手续费,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暂视同汇兑损益,在当年管理费中列支。(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62号《关于XX日用品有限公司调入外汇支付的手续费如何列支问题的批复》)
⑥香港中国地区总部为×××银行上海分行垫付的人员工资、办公用品购置费、固定资产购置费以及装修费等款项,×××银行上海分行因拖欠上述垫付款项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费用扣除。(摘自国税函发[1990]125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上海分行欠其香港中国地区总部代垫款发生的利息及汇兑损失列支问题的批复》)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2kvxn2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6 11:46:00

 
⑦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账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人有关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余额。所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5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人企业的清算收益。(摘自国税发[1994]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及其折旧
1、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摘自细则第三十条)
2、固定资产的计价
①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③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摘自细则第三十一条)
④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四十五条)
3、固定资产改造的税务处理
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四十二条)
②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如对原机器设备进行改装,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易地重建等等。上述支出均应作为资本支出,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摘自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③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将原汽车库房拆除,重建俱乐部、职工食堂、汽车库,其所拆除的汽车库房减除已提折旧后的账面净值,不属于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计人新建房屋等项资产的原价,计算折旧。(摘自税务总局(83)财税外字第112号文《关于对北京××饭店等中外合营企业有关费用列支问题的复函》)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承租经营期限内加建楼层建筑物的工程费用,在账务上应作为固定资产支出处理。(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738号《关于XX酒店在租用房屋期里加建楼层的工程费应列为固定资产支出问题的批复》)
⑤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人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摘自国税函[2000]7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国税函[2003]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⑦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补偿金企业购买其他企业部分厂房、设备等资产之外还支付给对方补偿金,如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摘自国税函[1996]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三十二条)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摘自细则第三十三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3]127号)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摘自细则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四十三条)
5、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①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摘自细则第三十五条)
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摘自细则第三十六条)
③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摘自细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范围如下: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摘自细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所说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范围如下: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于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摘自细则第三十九条)
6、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1)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摘自细则第四十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3]127号)
(2)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摘自细则第四十一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规定,是指外国合作者可以通过分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对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收法规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短,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可由合作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摘自国税函发[1991]50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题的批复》)
7、承租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2)承租方租人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3)承租方对租人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
①租人固定资产原价的计算:租人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
②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4)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33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8、固定资产的转让收益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摘自细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财产所得的征税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获取的所得应合并在该企业的当年度经营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下述公式计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现存价值十转让费用)财产现存价值=该项财产原价—已计提折旧或已摊销额转让费用包括:为转让该项财产而发生的手续费、搬运费、拆迁清理费,以及其他与财产转让有关的费用。(摘自(87)财税外字第033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二)、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存货
(1)企来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摘自细则第五十条)
(2)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摘自细则第五十一条)(注:请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2、对涉及资产税务处理的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
(1)建筑物加建的工程费企业在承租经营期限内加建楼层建筑物的工程费用,在账务上应作为固定资产支出处理。
(2)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的资产计价处理合并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综合调整”或“按实逐年调整”方法进行调整。企业分立、股权重组发生上述情况的按照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处理方法执行。
(3)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人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账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4)企业取得重置资产的计价处理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取得重置资产,应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资产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可以按重新分类组合后确定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的原价,但重新分类组合后的重置资产原价,不得超过企业重置资产取得时的原价。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2kvxn2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6 11:46:00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摘自税法第四条)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十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十营业外收人—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十[本期进货—(进货退出十进货折让)十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人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摘自细则第十条)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摘自细则第十一条)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摘自税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3)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4)、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摘自国税发[1993]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
4、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人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摘自细则第十六条)
5、清算所得的计算
(1)、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摘自税法第十八条)
(2)、税法第十八条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摘自细则第二十九条)
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资经营的深圳××自行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各认缴50%的股本。1987年,甲、乙双方协商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公司进行改组。将各自股权的三分之一转让给香港××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改组后的深圳××自行车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930万元人民币,甲方、乙方和丙方各认缴三分之一的股本。原深圳××自行车有限公司对其1987年2月28日的资产进行了清算。其有关税收问题,现批复如下:一、深圳XX自行车有限公司对其1987年2月28日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清算,因存货盘盈和港币汇率升高而取得的清算所得,扣除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后的余额,应依照15%的税率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深圳XX自行车有限公司的清算所得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将累计折旧额重新估价,即对因港币汇率升高而相应调增的累计折旧额应予以剔除。三、深圳XX自行车有限公司改组进行清算,合营者对资产重估发生的溢价所得用于资本性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摘自(89)国税外字第1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XX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改组清算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6、纳税年度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注:请参阅国税函[2002]361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摘自细则第八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91]165号)第十六条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摘自国税函[2002]3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资经营的深圳××自行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各认缴50%的股本。1987年,甲、乙双方协商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公司进行改组。将各自股权的三分之一转让给香港××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改组后的深圳××自行车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930万元人民币,甲方、乙方和丙方各认缴三分之一的股本。原深圳××自行车有限公司对其1987年2月28日的资产进行了清算。其有关税收问题,现批复如下:一、深圳XX自行车有限公司对其1987年2月28日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清算,因存货盘盈和港币汇率升高而取得的清算所得,扣除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后的余额,应依照15%的税率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深圳XX自行车有限公司的清算所得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将累计折旧额重新估价,即对因港币汇率升高而相应调增的累计折旧额应予以剔除。三、深圳XX自行车有限公司改组进行清算,合营者对资产重估发生的溢价所得用于资本性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摘自(89)国税外字第1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XX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改组清算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6、纳税年度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注:请参阅国税函[2002]361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摘自细则第八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91]165号)第十六条规定停止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摘自国税函[2002]3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7、亏损结转弥补
(1)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摘自税法第十一条)
(2)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东莞”)和东莞美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美极”)系瑞士雀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分别投资设立的两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经国家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批准,雀巢东莞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与雀巢美极合并。合并后,雀巢东莞为合并后的存续方(总厂),雀巢美极为存续企业的分厂。合并前,雀巢东莞已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满,进入正常纳税年度;雀巢美极仍处于亏损年度,至合并时,仍有1996年至1998年的累计亏损1.25亿元尚未弥补。合并后的2001年度,雀巢东莞(包括雀巢美极分厂)共取得税前利润约为1。89亿元。现雀巢东莞申请用合并后总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雀巢东莞可否用合并后总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首先逐年用合并后雀巢美极分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当年不足弥补的,可从雀巢东莞总厂当年所产生的利润中预先弥补,待雀巢美极分厂以后年度产生利润时,再重新弥补其已由雀巢东莞总厂预先弥补的亏损。亏损重新弥补后,雀巢东莞总厂用于预先弥补雀巢美极分厂亏损的利润数额,应按照雀巢东莞总厂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雀巢美极分厂在以其自身利润全部弥补了其前期亏损后,方可作为其获利年度及计算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摘自国税函[2003]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合并后前期亏损弥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发[2000]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摘自细则第十八条)
7、亏损结转弥补
(1)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摘自税法第十一条)
(2)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东莞”)和东莞美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美极”)系瑞士雀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分别投资设立的两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经国家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批准,雀巢东莞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与雀巢美极合并。合并后,雀巢东莞为合并后的存续方(总厂),雀巢美极为存续企业的分厂。合并前,雀巢东莞已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满,进入正常纳税年度;雀巢美极仍处于亏损年度,至合并时,仍有1996年至1998年的累计亏损1.25亿元尚未弥补。合并后的2001年度,雀巢东莞(包括雀巢美极分厂)共取得税前利润约为1。89亿元。现雀巢东莞申请用合并后总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雀巢东莞可否用合并后总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并前雀巢美极所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首先逐年用合并后雀巢美极分厂所产生的利润弥补;当年不足弥补的,可从雀巢东莞总厂当年所产生的利润中预先弥补,待雀巢美极分厂以后年度产生利润时,再重新弥补其已由雀巢东莞总厂预先弥补的亏损。亏损重新弥补后,雀巢东莞总厂用于预先弥补雀巢美极分厂亏损的利润数额,应按照雀巢东莞总厂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雀巢美极分厂在以其自身利润全部弥补了其前期亏损后,方可作为其获利年度及计算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摘自国税函[2003]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合并后前期亏损弥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发[2000]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摘自细则第十八条)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独孤九剑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12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7/22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8 20:59:00

 
xie xie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7ibz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18 22:47:00

 
外资企业广告费有什么比例限制吗?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2kvxn2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458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8/1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19 18:53:00

 
回老大,没限制,总局所有文件关于广告费的限制都只针对内资,好在最近又“良心发现”把医药提到25%,不过群众反映不太好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7ibz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19 22:01:00

 
谢了。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7ibz8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23666 积分:4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5/13
  发贴心情 Post By:2005/4/19 22:11:00

 
外资企业所得税有视同销售之规定吗?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