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753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关于外国企业管理性质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irugang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72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2/27 8:00:00
关于外国企业管理性质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14 13:16:00

5金币
                  

                  我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外籍高管均以派驻协议(指只与外国公司签订雇佣合同,不和
           合资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形式在境内工作,均为高级管理人员。税务机关认定该派驻协议为
           提供管理服务性质的劳务合同,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
               1.营业税按合同总额的5%征收;
               2.企业所得税按合同总额的20~40%确定利润率,再乘以所得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7〕033)。这么老的文件,能使用吗?不知税务机关的这种算法对否,
     希望各位专家给予政策方面的指教!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jsjhdl1977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7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8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14 13:39:00

目前我公司国外母公司派遣人员技术指导,营业税5%,预提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0%*25%实际税率2.5%,地方教育费附加1%,印花税0.03%。合计税率为7.58%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axofficer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0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1998/9/24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28 12:24:00

回复

这里面还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
如果外籍高管一年内累计达183天,构成常设机构。适用所得税率25%。应该按照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的余额再乘25%;
对于无法计算的,按不低于收入的10%*25%计算;
对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根据税收协定不予征税。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johnster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29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6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28 12:39:00

长设机构肯定是逃不掉的

至于适用的所得税,我觉得值得商榷,有可能是核定利润率来计算.不一定适用预提所得税.

另外外籍个人还有个人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xgl2004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337 积分:90 威望:0 精华:0 注册:1998/9/24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29 17:06: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7〕第033号)。这个文件早在1997年就被财政部发文作废了,没想到现在很多税务机关还在用。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huzq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2/20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4 23:18:00

1. 如果外籍高管基本上为境内公司从事日常性的经营管理,那么应当认定为与中国境内企业有劳动关系,应当由境内企业扣缴个税。

2. 如果不是日常性经营管理,那么如果前后在境内时间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工资也应在境内缴纳个税,并在常设机构所得税税前列支;常设机构另需交营业税;

3. 如果不到六个月,只交营业税。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angk5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16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5 15:30:00

这个文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作废的是第1条和第2条,但是核定利润率征收的第3条目前仍然有效。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yzspring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10/10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5 20:00:00

应该征税

这个问题应该注意纳税主体的不同,
1、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企业是纳税主体,外国公司从中国获得,且构成常设机构(常年有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构成常设机构则可申请享受双边协定待遇。
2、从个人角度来讲,个人也在构成常设机构后,必须就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应该判定你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且必须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协定属于国际法范畴,从法律等级上高于国内法,关于涉及非居民的相关文件并不随国内法的变化而一定废止的,原财税文件关于处理非居民劳务(总局令19号规范内容)和源泉扣缴(国税发【2009】3号文规范内容)的有关文件目前均有效:例如((86)财税外字第2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1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5】第0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等。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安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31 积分:8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9/2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8/7 10:10:00

补充一点

这个问题应该注意纳税主体的不同,
1、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企业是纳税主体,外国公司从中国获得,且构成常设机构(常年有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构成常设机构则可申请享受双边协定待遇。

注意:这里讲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核定利润与企业所得税率25%来计算,不是预提所得税(10%)的概念


2、从个人角度来讲,个人也在构成常设机构后,必须就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应该判定你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且必须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里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规定,根据派遣人员在华时间长短判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来自境内外的收入均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均要缴纳营业税

注意:这里是否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无关,只要判定该收入来源于境内(原来是发生地原则,现在是发生地加上提供或接受劳务方的身份),均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 本帖最后由 大安 于 2009-8-7 10:21 编辑 ]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